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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的偿还人可以更改吗?1
房贷还款人也就是借款人一般情况是不能更改的。
1.在银行贷款审批发放之后,想要变更贷款人,这几乎是不太现实的。当我们在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都会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情况有一个十分详尽完善的审核。同时再根据借贷人的条件选择贷款发放,及贷款细则,如贷款期限等。而对于同一笔贷款申请想要变更贷款人,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是巨大的,几乎可以界定为骗贷行为,无论是从风险控制各个角度,对于已经审批的银行贷款,变更贷款人都是不太可能的。如果必须要换,那么可以像第一次办理贷款时一样,将新借款人的材料交由银行审核,且将之前的银行欠款全部还清,才有可能再贷出来。
2.如果要换还款人,就得跟第一次办理贷款时的手续一样,需要将新借款人的材料交给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在此之前还得把银行欠款先全部还清,才有可能再贷出来。除非是夫妻之间或者离异的情况下,部分银行是可以办理更改房贷还款人,但是需要交手续费。
3.如果是按揭贷款要变更银行贷款还款人的话,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事先确认买方有无还贷能力。
2)在银行同意买方贷款的情况下,选择申请同行转按或者跨行转按(注:卖方还贷不满一年的,通常选择同行转按或者同支行转按;已满一年的,则可以选择跨行转按)。
3)买方向银行申请转按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担保费用(银行正常放款时间为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通常都会指定其认可的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为该笔提前发放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即在为买方放完贷款后,如果发生卖方违约或者买方违约,导致该房屋无法成交,则由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转按揭贷款中的担保费用由此产生,数额在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之间。同时,卖方需向银行、担保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签署出售承诺书,而买方需向银行出具担保委托书。
4)在转按揭申请通过银行审核后(审核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且银行确认可以去还贷的当日,买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所指定的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携带相关款项共同办理还贷手续。
5)办理完结还贷手续,由担保公司或者中介机构为卖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项。
6)办理完结注销抵押手续,双方在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陪同下去房管部门过户。
7)由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代为领取房产证,在做完抵押登记领取到他项权利证书后交给买方
4.银行贷款故意不还属于骗贷行为,无法偿还解决方法和后果;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银行贷款的偿还人可以更改吗?2
银行贷款的偿还人可以更改吗?3
来源:综合自财联社、每日经济新闻、南方都市报等
在2月27日央行副行长表态,存量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浮动利率的个人贷款转换为参考LPR的计划不变后,今日至少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发布相关通知,自明日(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工作。
结合多家银行公告,此次贷款的转换范围、转换规则等与央行此前通知保持一致。即除公积金贷款外,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经营用途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经营用途个人房产抵押消费与经营组合贷款等均需要转换。
这意味着,广大房贷客户面临着“定价转换”的问题?“我的房贷需要转换吗?”“如何转换?”“怎样办理?”两大银行都第一时间在官微上公布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如何操作利率转换
根据农行官微,登录农行掌银APP后,点击首页广告栏“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入转换操作页面,然后可查看需要办理利率定价基准转换的贷款合同。
如果是建设银行,可以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业务;后续视疫情发展,将逐步开通线下渠道,目前仅支持有盾网银和通过建行柜台或个人网银(仅网银盾客户)开通的签约版手机银行办理。
在线上渠道办理,只能本人操作,不能代办。委托他人到现场办理的,需要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委托书。此外还有借款人属于特殊情形的,待线下渠道开通后,按代办材料要求,前往现场办理。具体可前往银行官微详细了解。
新的房贷利率这样算!
那么,新的房贷利率怎么算?转换后利率会有变化吗?
央行表示,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简单的说就是,在第一个定价周期(一般为1年)住房贷款新执行的利率和当前执行的利率相同,因此新利率(LPR+基点)中基点的数值是当前利率和LPR的差值,基点一旦确定此后将不再更改。
另外,这一改变对银行来说也是“压力山大”。央行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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