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结息是啥意思,是指全额计息么,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韩行长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银行贷款结息是什么1
银行结息是指银行按照你在银行存款、贷款积数,以约定的利率结算存贷款利息,人民银行早前发出的《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将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将目前个人活期存款结息方法由年结改为季结,并允许金融机构对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
扩展资料
据悉,建行和工行明确规定,储户7月1日到12月20日的个人活期存款利息,将在12月21日一次计付,结算利率为12月20日该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但记者未能从其他银行获得类似说明。
另外,除了深发行的各种存贷款计结息办法有较大变动外,建行和工行的人民币贷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款种类计结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结息
银行贷款结息是什么2
一般有贷款就扣贷款利息,结息就是结算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短期贷款利息的计算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2、中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5、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银行贷款结息是什么3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879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
03
基本案情
贤丰集团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期内利息和复利的判决项,依法改判贤丰集团需支付的2019年3月31日前拖欠的期内利息为8487685.93元,复利61705.67元。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判决贤丰集团向工行石龙支行支付2019年3月31日前拖欠的期内利息共计8496663.85元、复利81336.22元,该计算金额有误。
(一)一审法院对贤丰集团拖欠期内利息的金额计算错误。2019年3月31日前,贤丰集团拖欠期内利息总计应为8487685.93元,一审法院将工行石龙支行主张的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的两笔复利合计8977.92元计入期内利息有误,应予纠正。
(二)《债权投资协议》第13.3条约定的复利计收方式属格式条款,违反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贤丰集团有违公平,一审判决认定的期内复利81336.22元计算有误。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因此,即便工行石龙支行将融资利率大幅提高50%后法院仍支持其对未按时支付的期内利息计收复利的主张,也应根据上述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7.8375%计收复利,不应按已经大幅提高后的利率再加收50%计收复利,否则对贤丰集团是极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将工行石龙支行主张的8977.92元复利计入期内利息再计算逾期罚息,且未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原融资利率计算复利,均加重了贤丰集团的利息责任。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贤丰集团向工行石龙支行支付期内利息8496663.85元及复利81336.22元是否计算错误;二、《债权投资协议》约定的复利计收方式是否恰当。
一、一审判决贤丰集团向工行石龙支行支付期内利息8496663.85元及复利81336.22元是否计算错误
经审查,在结息日2018年9月20日,贤丰集团本期欠付利息为1071125元,至2018年10月17日还清。欠付利息1071125元在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根据合同约定应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产生复利8977.93元。在结息日2018年12月20日,贤丰集团本期应偿还利息5856354.16元,本期已偿还利息3962291.67元。工行石龙支行主张在结息日2018年12月20日偿还的利息3962291.67元应先偿还复利8977.93元,剩余部分偿还本期利息,剩余未偿还利息为1903040.42元。贤丰集团则主张在结息日2018年12月20日贤丰集团已偿还利息3962291.67元不应先偿还复利8977.93元,应全部偿还本期利息,剩余未偿还利息为1894062.5元。
根据《债权投资协议》第14.3条约定,扣款不足以清偿融资人所有债务的,投资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投资人即工行石龙支行有权决定结息日2018年12月20日贤丰集团偿还的利息3962291.67元的清偿顺序,即先偿还复利8977.93元。贤丰集团主张不应扣减复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贤丰集团欠付期内利息总计8496663.85元及复利81336.22元,一审判决关于期内利息及复利的计算并无错误。
二、《债权投资协议》约定的复利计收方式是否恰当
贤丰集团上诉称,《债权投资协议》第13.3条约定的复利计收方式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应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复利,不应按大幅提高后的融资利率再加收50%计收复利。本院认为,贤丰集团在已知关于复利计收方式的情况下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及《债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关于复利的计收方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贤丰集团关于复利计收方式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的主张依据不足。其提出复利约定过高、应按融资利率计算复利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并无不当。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银行贷款结息是什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1293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