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的定价方法有哪些,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光明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请告诉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是如何定价?1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
中国银行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一期LPR为基准进行定价,5年期(含)以下的贷款使用1年期LPR,5年期(不含)以上的贷款使用5年期以上LPR。遇贷款重定价日调整时,贷款定价基准的LPR会调整为人行最新公布的相应档次的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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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是如何定价?2
贷款如何合理定价是银行长期以来颇感困扰的问题。定价过高,会驱使客户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以应付过于沉重的债务负担,或是抑制客户的借款需求,使之转向其他银行或通过公开市场直接筹资;定价过低,银行无法实现盈利目标,甚至不能补偿银行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随着许多国家金融管制的放松,贷款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贷款进行科学定价较以往更为重要。 广义的贷款价格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承诺费及服务费、提前偿付或逾期罚款等,贷款利率是贷款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影响贷款利率一般水平的主要因素是信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从微观层面上考察,在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中,银行作为贷款供给方所应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第一,银行提供信贷产品的资金成本与经营成本。如前所述,资金成本有历史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两个不同的口径,后者更宜作为贷款的定价基础。而经营成本则是银行因贷前调查、分析、评估和贷后跟踪监测等所耗费直接或间接费用。第二,贷款的风险含量。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银行需要在预测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为其承担的违约风险索取补偿。第三,贷款的期限。不同期限的贷款适用的利率档次不同。贷款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且利率走势、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不确定因素愈多,贷款价格中应该反映相对较高的期限风险溢价。第四,银行的目标盈利水平。在保证贷款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银行会力求使贷款收益率达到或高于目标收益率。第五,金融市场竞争态势。银行应比较同业的贷款价格水平,将其作为本行贷款定价的参考。第六,银行与客户的整体关系。贷款通常是银行维系客户关系的支撑点,故银行贷款定价还应该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最后,银行有时会要求借款人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即存款补偿余额,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附加条件。存款补偿余额实际上是一种隐含贷款价格,故而与贷款利率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开发出了若干贷款定价方法,每种方法体现着不同的定价策略。 成本价成定价法 这种定价方法比较简单,假定贷款利率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可贷资金的成本、非资金性经营成本、违约风险的补偿费用(违约成本)、预期利润,也即在贷款成本之上加一定的利差来决定贷款利率,又称成本相加定价法。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 = 筹集资金的边际利息成本 + 经营成本 + 预计补偿违约风险的边际成本 + 银行目标利润水平 银行要准确掌握贷款资金的利息成本和经营成本水平并非易事,为此,需要一个精心设计的管理信息系统。首先,银行要归集各种债务资金的边际成本数据,计算出全部新增债务资金的加权平均边际成本,作为贷款定价的基础。然后,银行需要开发贷款经营成本的系统性测算和分解方法,将不同岗位职员的工薪和福利、经常性开支、设备成本及其他费用支出分摊到每笔贷款业务上。在计算违约成本时,银行可以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再根据历史资料计算各风险等级贷款的平均违约率,据此确定贷款的违约风险补偿费率。目标利润是银行为股东提供所要求的资本收益率而预期要实现的贷款利润率。 成本加成定价法考虑了贷款的融资成本、经营成本和客户的违约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这种定价方法也有其缺陷。它要求银行能够准确地认定贷款业务的各种相关成本,在实践中有相当的难度。而且,它没有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和同业竞争因素,而事实上,在激烈的竞争中,银行并非完全的价格制定者,而往往是价格的接受者。 基准利率定价法 基准利率定价法是选择合适的基准利率,银行在此之上加一定价差或乘上一个加成系数的贷款定价方法。基准利率可以是国库券利率、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商业票据利率等货币市场利率,也可以是优惠贷款利率,即银行对优质客户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于这些金融工具或借贷合约的共同特征是违约风险低,所以它们的利率往往被称为无风险利率(Riskless Interest Rate),是金融市场常用的定价参照系,故也被称为基准(Benchmark )利率。对于所选定的客户,银行往往允许客户选择相应期限的基准利率作为定价的基础,附加的贷款风险溢价水平因客户的风险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基准利率定价法的基本原理,银行对特定客户发放贷款的利率公式一般为: 贷款利率 = 基准利率 + 借款者的违约风险溢价 + 长期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 公式中后两部分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的加价。违约风险溢价的设定可使用多种风险调整方法,通常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等级确定风险溢价。不过,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并非采取加收较高风险溢价的简单做法,因为这样做只会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因此,面对较高风险的客户,银行大多遵从信贷配给思想,对此类借款申请予以回绝,以规避风险。如果贷款期限较长,银行还需加上期限风险溢价。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银行界在运用基准利率定价法时普遍以大银行的优惠利率作为贷款定价基准。进入70年代,由于银行业日趋国际化,优惠利率作为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主导地位受到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挑战,许多银行开始使用LIBOR作为基准利率。LIBOR为各国银行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价格标准,并为客户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提供了基准。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了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定价模式。由于短期商业票据市场迅速崛起,加上外国银行以接近筹资成本的利率放贷,迫使许多银行以低于优惠利率的折扣利率(通常是相当低的货币市场利率加一个很小的价差)对大客户发放贷款。不过,对中小型客户贷款仍然以优惠利率或其他基准利率(如LIBOR)为定价基础。 客户盈利性分析法 客户盈利性分析(Customer Profitability Analysis,简称CPA)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贷款定价系统,其主要思想是认为贷款定价实际上是客户关系整体定价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在对每笔贷款定价时,应该综合考虑银行在与客户的全面业务关系中付出的成本和获取的收益。客户盈利性分析法的基本框架是评估银行从某一特定客户的银行账户中获得的整体收益是否能实现银行的利润目标,因此亦称账户利润分析法。银行要将该客户账户给银行带来的所有收入与所有成本,以及银行的目标利润进行比较,再测算如何定价。公式如下: 帐户总收入大于(小于、等于)帐户总成本 + 目标利润 如果账户总收入大于账户总成本与目标利润之和,意味着该账户所能产生的收益超过银行要求的最低利润目标。如果公式左右两边相等,则该账户正好能达到银行既定的利润目标。假若账户总收入小于账户总成本与目标利润之和,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账户收入小于成本,该账户亏损;一是账户收入大于成本,但获利水平低于银行的利润目标。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都有必要对贷款重新定价,以实现既定盈利目标。下面逐一介绍公式中每项要素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1.账户总成本 账户总成本包括资金成本、所有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以及贷款违约成本。资金成本即银行提供该贷款所需资金的边际成本,这里使用的是债务资金的加权边际成本。服务和管理费用包括该客户存款账户的管理费用、客户存取款项、签发支票的服务费用、贷款的管理费用(如信用分析费用、贷款回收费用和质押品的维护费用等)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费用。违约成本是银行基于贷款风险度量估算出的类似贷款平均潜在违约损失。 2.账户总收入 账户总收入包括银行可以从客户的账户中获得的可投资存款的投资收入、表内外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对该客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客户账户中的可投资存款额是指该客户在计算期内的平均存款余额扣减托收未达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后的余值。银行求出可投资存款额后,结合一定的存款收益率水平,即可计算出该客户存款给银行带来的投资收入。服务费收入主要是贷款承诺费、结算手续费等。 3.目标利润 目标利润是指银行资本要求从每笔贷款中获得的最低收益。目标利润根据银行既定的股东目标收益率(资本的目标收益率)、贷款分配的资本金比例(资本与资 产比率)及贷款金额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目标利润 = 资本 / 总资产 * 资本的目标收益率 * 贷款额 如果银行使用账户利润分析法为新客户的贷款定价,就需预测客户的账户活动,在此基础上估算账户总成本和总收入,银行也可以使用该方法对老客户已发放贷款的价格水平进行评价。总的说来,如果账户净收益等于目标利润,说明贷款定价基本合理;如果客户账户净收入大于或小于目标利润,银行就应考虑调整对该客户贷款定价作上浮或下浮调整。银行也可以采用提高或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来起到调整贷款定价的作用。 成本-收益定价法 一种把贷款的所有成本加总并将成本与管理预期收益进行比较的贷款定价方法。它由三个简单的步骤组成 1.估算贷款将产生的所有收入 2.估算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减去借款人承诺在银行保有的存款,并加上准备金要求 3.用贷款收入除以借款从实际使用的资金额计算出贷款的税前收益。 优惠利率加乘法 在优惠利率(由若干大银行视自身的资金加权成本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的不同风险等级(期限风险与违约风险)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根据这一作法,贷款利率定价是以优惠利率加上某数或乘以某数。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 补偿性余额有助于银行降低贷款风险,补偿其可能遭受的风险;对借款企业来说,补偿性余额则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
请告诉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是如何定价?3
新华社记者吴雨
继新发放的贷款顺利“换锚”后,存量贷款定价基准也将迎来转换。中国人民银行12月28日发布公告,自明年3月起,开始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存量贷款定价基准为啥要换?如何换?存量房贷怎么换?针对这些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一一进行了解答。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为啥要转换?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并要求各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根据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根据公告,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期间,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借贷双方需要协商的转换条款包括哪些内容呢?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人民银行有关人士强调,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存量房贷如何转换为LPR定价?
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人民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目前,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根据公告,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果选择转换为LPR定价,也将采用LPR加点模式。
人民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月至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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