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相应的,一些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控制之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无序发展,也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引发了经济犯罪,进而滋生了暴力犯罪。
民间借贷不规范,容易引发刑事案件。
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2015年至2017年,共审理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起,犯罪金额1亿余元,涉及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等多个罪名。
"基于供求双方的需要,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与法学院副教授尹波说,“但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小额信贷不规范,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此外,大部分资金可能投向高利贷和高风险行业,导致严重的信用风险和大量的刑事案件。”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民间小额贷款极易引发讨债犯罪。“当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不能及时还款时,债权人可能会采用极端方式暴力讨债。”法官说。
2016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刑事案件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受姐夫委托,魏以其名义向邵借款90万元,月息1.8%。在因经营亏损未能及时还款后,邵委托王等人向魏讨要欠款。王某等人将魏某扣押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索要欠款。期间有辱骂、体罚等行为,致魏在羁押场所跳楼自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梁、陆有期徒刑12年、10年、9年。
此外,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民间小额贷款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了相互诱导、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也可能引发衍生犯罪。比如,一些集资诈骗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的项目,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形式,唆使受害人以民间小贷公司的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损失惨重,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损失惨重。少数借款人因欠高利贷铤而走险,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走向犯罪深渊。
很多高息借贷行为很难被刑法规制。
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人员多、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罪名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多样等特点。
Inbo认为,这给这类案件的司法鉴定以及区分惩罚的性质和人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市场有很多从事高息借贷的金融中介。其中有一部分是自然人放贷,以较低的利率从民间募集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放贷,赚取其中的差价。有的有组织地放贷,形成团伙组织。从联系放贷到讨债,组织内部人员分工明确,有计划地进行非法高息放贷;有的是以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或成立专门公司为基础的公开或半公开放贷。
尹波告诉记者,资本中介高息放贷的利率高于同期、同级别的正规金融,严重破坏了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市场秩序。“但是,除了高利借贷罪之外,我国刑法中没有其他条款直接将高利借贷定性为犯罪。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大部分高息放贷行为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息借贷行为刑法规制难,是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难题。此外,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不特定对象”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也存在困难。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将集资对象界定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同时规定向特定对象的亲友或者单位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违法。不过,因博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社会不特定对象”和“亲友”存在较大争议。“另一方面,当非法集资中既有亲友,又有亲属以外的人时,从亲友处吸收的数额是否应当纳入犯罪数额也存在争议。”
同样,《非法集资解释》还进一步规定了“大肆挥霍集资款”等八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但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实践中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议。
私人小额信贷也可能涉及民事案件。在Inbo看来,如果完全以民事案件处理,则涉嫌纵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而且民间借贷领域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法律监管难以面面俱到。”因博说。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表示,对于各类无资质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众多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不一,容易导致监管不利。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衣下,高利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逃避法律的能力很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打击犯罪难度大。
专家建议出台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面对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各种问题,应该如何监管?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加强监管,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护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借贷朝着合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必须树立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的刑法规制理念。”因博告诉记者,“应该用刑法来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严重犯罪,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应当有‘刑法的利与害的平衡’,以避免因刑罚过重而过度限制经济活动的自由。”
Inbo还建议,充分发挥犯罪预防功能,防范金融创新和监管的犯罪风险。一方面,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主动服务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加强金融改革创新同步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金融违规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维护中小企业融资安全。
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对市场准入、资金来源等方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印度-波兰还认为,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他建议国家有关机构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放贷人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明确借贷形式、相关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等。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民间借贷朝着合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来源:司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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