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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暂行规定,严禁网络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非金融机构不得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标注“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字样,打政策擦边球!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市场禁止和准入领域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划分,更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创新创业活力。

据了解,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允许准入类”两大类,包括4个禁止准入类和147个允许准入类,共151项,581项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项。

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至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河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15个省(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司司长徐善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一贯的管理措施,适用于国内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将对市场准入审批实行“清单”管理。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的市场准入环节审批事项。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中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程序,公平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减少自由裁量权,打破市场准入、审批、投资、经营中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投资人看到这四类事项禁止进入。

禁止准入类: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得审批,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并涉及禁止市场准入的。

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和行为。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禁止创建受限项目。

三。禁止违反规定开展与金融相关的业务活动。

1.非金融机构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不得在其注册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使用“银行”或者“银行”字样。

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和交易所。

2.非金融机构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险”、“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络借贷”、“点对点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企业(含股份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将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禁止非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1.《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相关禁止措施: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信息;禁止危险品经营单位在其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布危险品信息、建立相关链接。

2.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集资、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己或变相为自己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

7)自行销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债券转让。

9)除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的投资、代销、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绑定和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和风险,以模棱两可的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的片面宣传或者推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舞美出借人或者借款人,

(十一)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和点对点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在网上交易。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5.非共有资本不得参与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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