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褚明峰侯文静北京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笔者曾发文分析高院的判决,认为金融机构按正常程序放贷,借款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且该观点在实践中并无争议。然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借款人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协助。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从合同来看,合同作为担保的效力如何?本文引用并分析了最高法院的案例。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宗向小盐贷款公司借款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不一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定。
案情摘要:1。盐业小贷公司与宗签订借款合同:盐业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给宗;三乐公司、凌先平、许为上述贷款向盐业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盐业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合同向宗发放贷款。
2.另查明上述借款存在犯罪事实,宗被法院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3.借款到期后无力清偿,盐业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观点:一、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宗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主要事实是通过伪造股东会决议、签订虚假租房合同、办理暂住证等方式获取贷款。因涉案借款为宗个人借款,与宗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无法律关系,故宗伪造股东会决议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盐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虽协助宗办理了虚假租房合同和暂住证,但目的是规避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目的不违法。违反这一规定,既不是强制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三,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三乐公司与凌先平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写明是为宗个人借款提供保证,不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了合同的效力。虽然涉案借款实际上被宗用于归还安徽兴泰典当有限公司和公司到期借款,但三乐公司、凌先平无证据证明盐业小贷公司明知贷款用途改变而故意隐瞒以骗取担保,故本案不构成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判令三乐公司、凌先平对宗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2018)最高人民申请26号
相关文章: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文件的;
(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实务分析:本案认为,小贷公司员工协助借款人伪造虚假租房合同和暂住证,目的是规避小贷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行为不足以使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精神再次表明,不能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应当慎用“串通欺骗保证人”的认定。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最高院:金融机构员工对借款人骗贷有协助,借款合同不必然无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384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