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许帅每经编辑:杨霞
拟登陆创业板的分子筛生产企业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微晶)于今年1月6日成为2023年首批入选现场检查的首发企业。
根据其9月15日更新的审计问询函回复,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恒业微晶实际控制人的朋友向主要供应商提供贷款,供应商原财务负责人为公司财务部部长。此外,现场检查中还发现恒业微晶的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恒业微晶的前身上海恒业分子筛有限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恒业微晶虚构收入,拒绝调整财务报表。由于恒业微晶在财务报表中的造假行为,双方的业务约定书被取消。
现场检查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
恒业微晶的申请稿显示,公司主要从事分子筛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分子筛原粉、分子筛活化粉和成型分子筛。其采购分为三种模式:OEM外包采购、原材料/产品直接采购、委托加工。
外包供应商包括淄博恒业中正吸附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中正)、河南郑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郑达)、莱芜益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益达)、上海九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化工)。莱芜益达、九洲化工为发行人(指恒业微晶)的关联方。
经现场检查发现,河南郑达、莱芜益达连续亏损,河南郑达产品独家供应恒业微晶,严重依赖恒业微晶。恒业微晶实际控制人戴向河南借款300万元,至今未还本金。河南元的财务总监,是恒业微晶财务部的负责人。
在恒业微晶的申请文件中,公司披露河南郑达为关联方,河南曾受公司子公司青岛恒业总经理张卫星控制。河南郑达成立于2020年5月14日。成立时,其股权结构为张卫星占88%,郑琳占7%,刘小萍占2.5%,焦绍宗占2.5%。由于张卫星随后加入恒业微晶并负责青岛生产基地的建设,他于2021年12月处置了河南郑达的股权。
根据恒业微晶的解释,赵伟强确实担任过河南郑达的财务总监,但只是工商税务登记的资料,赵伟强本人也从未参与过河南郑达的任何财务工作。河南郑达成立时,恒业微晶就有意参股。当时,该公司的财务部长赵伟强在河南郑达工商税务系统临时注册为财务总监。后来,因为公司计划在青岛建立生产基地,所以不再在河南郑达投资。由于河南郑达工作人员的疏忽,注册财务总监没有变更。发现这一情况后,公司及时与河南郑达沟通,为河南郑达财务总监完成了工商税务变更手续。
类似的情况还涉及另一家供应商九洲化工。2020年至2023年1-6月,九洲化工对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占其总销售金额的10.19%、11.86%、0.79%、1.80%。恒业微晶解释称,公司曾持有九洲化工30%股权,于2019年6月转让出去。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九洲化工监事,2019年9月离职。截至目前,九洲化工与公司无关键人员重叠。
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恒业微晶在现场检查时也被问及与供应商的关系以及未透露的原因。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淄博凤凰与淄博中正存在关联,申请文件中未披露。淄博凤凰生产的原粉基本上由恒业微晶独家供应,产品技术由恒业微晶支持。公司对淄博凤凰的影响力很大。淄博中正企业名称使用“恒业”商号的原因,淄博凤凰和淄博中正是否为恒业微晶的关联方也被监管询问。
恒业微晶认为,淄博凤凰和淄博中正不是公司的关联方,淄博凤凰与淄博中正的关系不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范围内。未披露的信息不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或构成重大障碍。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披露了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其中淄博凤凰的股权结构为马浩持股60%,李霞持股40%,李霞与马浩为母子关系;淄博中正的股权结构为,李明持股33.33%,李光持股33.33%,马浩持股31.67%,马永乐持股1.67%。实际控制人为李明、李光兄弟。其中,淄博凤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李霞与淄博中证的实际控制人李明、李光为兄妹关系。
对于供应商使用“恒业”商号的原因,恒业微晶解释称,由于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淄博中正在合作之初就希望与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淄博中正在成立之初就使用了“恒业”商号,有利于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加强在行业内的声誉。但公司与淄博中证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被审计机关指控虚构收入行为。
事实上,恒业微晶审计的问询函中也提到了公司的内控问题。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恒业微晶存在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变更票据等财务内控违规行为。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恒业微晶采购生产物料的审批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部分付款审批不符合工艺规范。监管要求恒业微晶说明向实际控制人出借资金的原因、出借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还款资金来源、票据变更涉及的票据种类、供应商、客户,以及发行人为避免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不规范财务内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根据解答,2008年1月29日,发行人的前身上海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安置中心签订《预购协议》,拟购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445号19栋47号楼全部房屋,总价为258.27万元。同日,恒业有限支付购房款258.27万元及维修基金、物业费、垃圾清理费等相关费用3.08万元。2008年期间,恒业有限公司共支付了44.36万元的装修费用。上面提到的总金额是305.71万元。由于历史政策原因,上述房屋的产权证无法以公司名义办理,经协商变更为实际控制人戴购买上述房屋。因此,该公司2008年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05.71万元,系该公司为戴支付的购房预付款。2009年5月28日,实际控制人戴与上海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房产。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费、房地产产权证的主体为戴。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IPO之前,恒业微晶已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对深交所造成冲击。然而,几年前,恒业微晶的前身上海恒业分子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分子筛)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恒业微晶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服务费。
根据一审判决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称,2012年,恒业微晶(当时名为恒业分子筛)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委托该所对恒业微晶在股票上市一般流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验证。2015年,双方再次签署业务约定书,约定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恒业微晶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对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专项核查。相关核查内容包括对恒业微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及企业IPO自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核查中发现恒业微晶存在虚构收入,2013年为昆山锦程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虚构收入704.27万元(含税824万元),后恒业微晶承认为四川天一科技有限公司虚构收入约32万元(含税37.44万元)。大华会计事务所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恒业微晶在2013年财务报表中冲销相关科目,涉及的增值税产出转入管理费用。但恒业微晶坚持虚构收入后返还处理,对2015年涉及的销项税开具红字发票,并拒绝调整财务报表。
随后,2015年5月20日,恒业微晶致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称,将暂停IPO工作,不再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后续业务。然而,恒业微晶因多次催缴仍未支付相关审计费用,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起诉。
9月25日,国家商报记者就现场检查的相关问题,以及申报中为何不披露虚构收入等问题,致电并向采访邮箱发送提纲。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会向相关负责人反映,但记者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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