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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投资者,欺诈投资怎么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有一个“冷笑话”: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置于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最高刑期5年,并处罚金5%以下。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为“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提高罚金数额,拓宽该罪的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使犯罪类型和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目前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5年明显偏低。”确实如此!

孔子说:“没有信仰的人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圣贤做人的基本准则。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人忘乎所以,自欺欺人;投射到今天的资本市场,最典型的就是欺诈上市。

资深投资者可能还记得洪光工业的故事。

1997年6月,成都洪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承诺,1998年彩色显像管生产线建成投产后,总资产将达到38亿元,预计1997年实现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3元。仅仅两个月后,洪光实业公布中期业绩,每股收益仅为0.073元。次年4月,其披露1997年年报,盈利2.03亿元,每股亏损0.863元。

事后查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明知公司1996年亏损、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改变折旧方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隐瞒当年实际亏损5000多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欺骗投资者。

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实业、何XX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洪光公司也成为中国证券法实施后首个被起诉的上市公司。最终,洪光实业被罚款100万元,前董事长被判3年有期徒刑。

然而,欺诈上市第一案似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大庆联谊、山东巨力、通海高科、江苏三友、绿地等欺诈上市案例接踵而至。看来,这个“第一案”的处罚,坚定了一小撮造假者的信念——与成功上市所能获得的超额收益相比,违法成本真的很低。

继续解剖洪光行业麻雀:罚款100万?其实只是象征性的。因为这个时候,它已经成了市场上的弃子,生意也垮了。没有钱来惩罚。至于判处主要责任人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前漫长的调查周期,已经消耗了两年时间。如果叠加缓刑等因素,造假者真正的铁窗生涯并不长。但它在上市前后能为利益相关者创造的财富聚集效应呢?不可估量。

谁在受苦?当然是普通投资者。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他们的钱包是造假者的终极目标,这与街头抢劫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是披上了资本的外衣。

可气的是,一旦有街头劫匪被群众抓住,就要暴打一顿,然后上缴派出所,人人唾弃。但是,造假上市的公司往往能保住上市公司的壳。就算他们名声狼藉,总会有人敢砸钱。而欺诈恰恰相反,被市场炒作成了一种变垃圾为黄金的另类投资。

归根结底,a股市场长期缺乏健康的退出机制,上市公司成了“终身制”。就算是欺诈上市,刚性需求也太多了。于是,市场投资标的的稀缺性,助长了市场上各种骗局的普遍性。

如今创业板注册制呼之欲出。

市场对注册制期待已久。普遍认为,这一重要改革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供求矛盾、切断欺诈上市根源的途径。这最终能改变的是投资者的态度——减少投机致富的心理,增强价值投资的信心。

市场上还有一个预期,就是随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逐步实践,在不久的将来,整个a股市场都能够迎来注册制。正因如此,相关立法也必须与时俱进:大幅度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让每一个造假上市的都血本无归,让以造假为基础的创业者和中介无爱。否则,在一直存在的财富积累效应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之间,总会有一个有利可图的套利空,市场总会被勤勤恳恳、竭尽全力的造假者守护。

支持那些欺诈造假严重的人,就是替投资者保管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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