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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贷款服务协议1月后10余万元首付“打水漂”反欠违约金 律师称可能为“套路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封面新闻记者吴卓斌

“现在是两元空,明显是套路。”12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接到四川宜宾小伙张明(化名)的求助。

今年5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张明以15.2万元卖掉了自己的车,并作为首付,委托四川詹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詹同公司”)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购买了一辆35.2万元的二手野马汽车。7月,詹同公司工作人员以张明征信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贷款业务为由,将车开走。随后,工作人员告诉张明,要么全款买车,要么由公司卖掉,以弥补公司的损失。8月份,张明凑齐买车的所有钱,却被告知车已经卖了,卖的钱已经全部用来支付张明的欠款、手续费和利息。而且由于张明之前违约,要支付几百元违约金。

委托第三方公司贷款买车

一个月后被告知征信不符合要求,车被开走。

张明爱车,远近的亲戚朋友都知道。据其介绍,今年5月,他想把手中的一辆野马车换成宝马,于是在5月14日,经朋友介绍,以15.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成都的二手车经销商王宇(化名)。同时被王宇介绍给野马卖家凌云(化名),以及一家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的联展公司。张明说,卖车后,展业公司表示愿意帮他从银行贷20万元,以35.2万元的价格买下凌云手里的野马车。

张明直接向野马的卖方支付了10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双方签订了这份车辆销售服务协议。

双方签署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协议》中的一页。

“我一共交了15.2万,剩下20万。展览公司说他们没货了。”张明告诉记者,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协议》,约定由展业公司协助张明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协议总金额24.14万元,分36期。

用5000元定金,张明向野马卖家支付了15.2万元的首付款。

记者在张明提供的客户报告中看到,这24.14万元由20万元购车款和4.14万元综合服务费组成,加上利息,最终张明需要还款约271548元。5月15日,签完协议等手续后,张明开着野马回到宜宾,等待会展公司完成贷款、过户等流程。

张明与展商公司在客户告知书上签字并合影。

7月13日,长期正常用车的张明收到詹同公司员工谭波(化名)发来的信息,称其征信有问题,目前约定的银行无法贷款,询问是否更换银行。“我担心他们会以此为借口给我高息贷款,所以拒绝了,要求按合同贷款。”第二天,虽然贷款还没有办理,但在谭波的帮助下,张明顺利办理了车辆过户。

张明完成野马的过户后在洗车场拍照。

7月下旬的一天,一名自称负责詹同公司贷后管理的陌生男子来到张明的老家宜宾市屏山县新城。“他说他来找我是为了完善信息。他需要我办一张银行卡,每个月赚钱定期还款。”张明回忆,因为不清楚具体情况,也没有上牌,那人以公司有规定为由,从他那里拿走了一把车钥匙,当晚他没注意就开走了。

张明曾经拿着征信报告问了多家银行,说征信报告没有问题,可以贷款。

第二天早上,还在睡梦中的张明被从成都打来的电话吵醒。对方称张明提供的征信不合格,银行拒绝办理贷款,车辆被展览公司收回。“要求我要么以20万元加4.14万元综合服务费的价格在20天内买下这辆车,共计24.14万元,要么交给展览公司,由公司出卖车款和服务费。”张明没有在第一时间给出明确的答案。“当时感觉被骗了,因为我把贷款的征信报告打出来交给公司了,征信没有问题。”张明介绍,在得知征信报告不合格后,他曾拿着征信报告的电子档案询问过屏山当地多家银行,称征信报告没有问题,可以放贷。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被出售转让。

十多万首付“浪费水”欠贷款公司违约金。

张明说,因为贷款还没办理,不愿意额外支付41400元服务费,也不同意全款241400元买车。此后,展览公司未就车辆出售事宜与张明进行过沟通。直到8月23日,出于对这辆车的喜爱,张明去了成都,打算以24.14万元买下这辆车,却收到回复:车已经卖了。

张明向记者提供的接(处理)警登记表。

记者从坪山警方9月6日出具的《接(报)警登记表》上看到,张明报警和警方调查证实,野马确实是“张明不备,派人把车开走卖掉”。由于目前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警方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们公司的人说这车卖28.6万。除了24.14万的车价和服务费,公司还要收3万多的预付款20万,我不仅拿不到车,10多万的首付也拿不回来,还欠了他们几百元的手续费。”张明告诉记者,8月23日他在成都向警方报案,但由于是经济纠纷,警方没有立案。回到宜宾后,他立即到当地车管所查询,发现车辆已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的账户过户给他人。

经办人说具体情况不清楚。

会展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联系客户。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四川詹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6日,位于成都,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等。

12月6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致电詹同公司工作人员谭波。据其介绍,他只负责向张明传达征信不合格,询问是否更换贷款银行。“当时客户说不能收,我无法进行后续业务,就交给贷后人员了。”谭波表示不知道后续情况,也不知道公司有没有卖车还钱的先例。“至于车的现状,张明的违约,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你可以问贷后工作人员。”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李姓贷后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

12月7日上午,记者拨通了该公司贷后公办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贷款办理完毕之前,客户不能把车开离公司,所以不清楚这个交易的具体流程,并表示会向领导汇报,联系客户。当天下午,记者再次拨通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联系了客户,正在了解具体情况,明确后会向领导汇报。“在事情明朗之前,我们无法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当记者表示想采访公司相关领导时,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要求。随后,记者从张明处证实,展览公司当天给了张一个贷后工作人员的电话。“公司让我直接和贷后联系,我们还在谈。如果谈不拢,我们只会起诉他们。”

7日晚,记者拨通了野马卖家凌云的电话,想了解交易的更多细节。凌云说,交易是中介操作的。“我们没签合同,中介介入了,我们也没管。”

律师观点:可能是“套路贷”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詹同公司与张明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是有效合同。

郭刚分析,詹同公司在为张明支付20万元两个月后,以张明因征信有问题无法申请银行贷款为由,私自将张明价值35.2万元的二手野马车取走,并以低于市场价28.6万元的价格出售,将出售该车所得的28.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套路贷”的解释和第四条的规定,联展公司的这一行为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同时,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不存在犯罪行为,联展公司的行为也属于无权行为,张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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