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2民初第6831号
、吴、、:
原告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金商业有限公司、、、吴、、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并已审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第6831号民事判决书。判断如下:1。被告中山市黄金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金鼎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8月货款3641929.19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6月货款697053.75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2016年7月货款192875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2016年8月货款利息 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日); 2.房地产[土地证]号:中付(2006)第一020496号,产权登记编号:2006-宜020496,房屋所有权证号:4539374/10266]广州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李小虹、李新辉提供的上述第一债权的最高额担保范围为410.784万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048元,由原告广州金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黄金商业有限公司各负担4093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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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戈德商务有限公司、李小红、李新辉、吴爱国、胡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0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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