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南京某公司向南京中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南京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借款共计2895万元。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归还,特此起诉。
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5100万元;2.判令保证人王(上海某公司总经理)、扬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汇款补充凭证等证据。
其借款合同约定,南京某公司借给上海某公司300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3年。上海某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逾期还款的,按每月2%支付逾期利息。王与扬州某公司为上海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0月12日。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日期为2013年10月12日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在诉前签订的。2014年10月15日、12月13日、12月13日、5月8日支付被告公司货款的补充资金汇款凭证,其中票据均为“货款”,四笔款项在原告南京某公司会计账簿中均记为“应付账款”借方金额,表明这四笔款项实际上是被告支付给上海某公司的货款,而不是支付给上海某公司的货款。
可见,南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协议,三被告认可南京某公司提交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并联手向法院申请调解。因此,南京某公司与三被告恶意串通,编造债务。虚假诉讼判决对双方罚款10万元,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给本案审判长毕发了短信,提醒虚假诉讼将受到惩罚。
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以达到侵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双方没有争议并“携手”向法院申请调解的,将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和贷款事实,一旦发现虚假诉讼将予以严惩,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相关联。
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或者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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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原被告“手拉手”,虚构了一起5100万元的借贷诉讼……":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0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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