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后,很多企业最常见的想法就是用公司相关的名称注册商标,比如公司的简称。那么企业简称可以注册为商标吗?答案是肯定的。
但如果不是说所有的企业简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还是要注意,否则商标注册很容易被驳回。更有甚者,还会因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而引发商标纠纷。
同样,注册商标成功后,有些人也会用商标权维权,反过来认为别人的企业简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黑龙江乐心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近日起诉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已达成。
根据黑龙江乐心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投诉,两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申请,并于2014年3月成功注册36类,指定在银行使用;金融服务;财务管理;融资租赁等服务选项中“众信”商标的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而北京众信财务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其经营活动和企业宣传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或文字标识“众信”和“众信金融”,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中新财务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众信金融公司在经营活动和企业宣传中,以“众信金融”的形式使用“众信金融”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但考虑到中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时间早于第二原告,且自成立以来获得了各种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奖项,且中新财务公司与第二原告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差异较大,中新财务公司使用上述标识不会导致公众混淆。
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乐心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上诉中。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也是企业用来区分不同来源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标志。两种权利的程序、部门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但对于提供同样服务的企业来说,一旦字号和商标相似,无疑会导致权利冲突。
因此,本案无疑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再次凸显了一个判断问题: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判断侵权?
一般来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是某一驰名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其他企业驰名名称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无论谁先来,法院的判决思路都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
近似判断
近似判断的前提是两者提供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有当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所有人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商标被指定使用在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才会构成近似。
其次,判断是否相似,要以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的理解、认知、阅读、识别习惯为依据。
比如很多企业名称的简称实际上是商标名称+从事的行业,比如本案中的“众信金融”,而如果将此类名称用于商标申请,一般来说,反映行业分类的名称部分在商标注册审查时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因此不被认为是识别标志的主要部分。通常情况下,根据相关公众的阅读、识别和记忆习惯,视觉注意力会集中在商标名称上而不是行业分类上,商标名称会是识别标识的主要部分。
所以在申请商标时,企业简称中包含的行业分类并不会削弱你商标的“相似性”。一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或者注册了与企业简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你的商标仍然会因为相似性原则而被驳回。
可用性的判断
就商标权冲突的企业名称权而言,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不会检索企业名称,商标审查近似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该商标和该商标。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只要先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并且没有在相同或者近似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就不能想凭借商标权使他人的企业名称权无效。
就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而言,我国《商标法》并不排斥依法设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不得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构成商标使用),属于法律认定的容易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之一。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导致他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用于经营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综上所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
长期以来被企业广泛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缩写也应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如果企业名称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不存在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关系,但一方的宣传内容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之,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取得和使用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一旦商标、企业名称在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时混淆相关公众,出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应当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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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顶知网」众信金融商标之争—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判断标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9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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