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资产持有存在一些很大的风险,其中可能存在一些人身风险、债务风险,甚至一些擅自处置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可能有人会认为上面说的风险是自然人的风险。我只需要把这些风险变成法人,但其中一部分将不复存在。比如我的很多委托资产并不是由一个自然人持有,而是由其他一些公司持有,所以不存在个人风险。
事实上,如果这些由其他一些变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企业持有,真的没有风险吗?让我们来看看吧。其实对于持有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他是否可靠。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是民生银行持股的经典案例。这个案子是这样的。首先,香港有一家地产巨头。它的名字叫华茂,是龚如心掌舵的企业。龚如心遗产案当时轰动一时,但事实上,华茂在内地还有一桩影响深远的投资纠纷案。1995年,民生银行成立。
据说是受某国家领导邀请,参与投资的。但受当时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港资企业不能控股内地金融企业。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华茂委托一家内地集体企业以其名义持股。大致安排如下:华懋与中小企业签订了两套协议,一套是借款协议,一套是委托协议。毫无疑问,根据借款协议,华懋借给这家中小企业公司1亿元。根据委托协议,华懋实际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民生银行股份并代其持有股份。
看起来这两个协议很完美,用一个协议的精神来约束这样一个持有行为。所以合同签订后,华茂把钱给了这个中小企业,成功入股民生银行,占股6.5%左右,由中小企业公司持有。随着民生银行的成立和上市,这部分股权越来越值钱。这部分中小企业公司的股权逐渐增加到2亿、4亿、8亿。已经达到多少了?接近50亿。面对巨大的利益,中小企业不肯贷款,他觉得可以连本带利还给华茂,但股权留在这里,他就不想拿回来了。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直到2001年演变成诉讼。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用了12年才拿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终判决是什么?认为委托协议无效,因为其意在规避金融法规,但投资收益按华贸和中小企业公司46分。在整个投资案例中,华懋只能拿到40%的收益,大头的60%还是被控股公司占据。当然,龚如心在此期间去世,并没有看到最终判决,而且在2013年判决之后,整个执行并不是很顺利。
直到2015年,华茂才拿到20亿元的执行款。因为民生股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引发了其他纠纷,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搞清楚。所以在这个故事里,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个大型的集体企业,上级可以抛弃控股关系,撕毁协议。在常见的代理关系中,如果是一些亲戚朋友经营的企业,如果是个人,遇到巨大的利益考验,是否百分百可靠?其实这让我们想起了一句我们经常耳熟能详的话。不要让人承受自己无法承受的考验。
所以,虽然寄售因为其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风险保全和债务隔离,但是如果把保险放在这样的寄售形式上,还是要权衡一下。结合一些其他的金融工具,由第三方法人代为持有,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是这个法人的机构必须是有资质的。实际上需要金融公司,比如一些信托公司,或者通过一些保险公司的保单来转嫁这些风险,保全一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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