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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 馅饼还是陷阱?③丨若涉嫌骗贷等,代持双方均要被追责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今年以来,国家严查银行贷款违规流入楼市。针对“代买房”、挪用商业贷款或消费贷款购房等现象,Xi、成都等地相继出台规定,严查“代持房屋”等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

为此,律师提醒,房产中介存在很大风险。如果涉嫌骗贷等违法行为,即使作为受害人,机构持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用欺骗手段获得抵押贷款是违法的。

南宁某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银行会严格审核购房者的贷款资格,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交易记录、收入证明等材料;和银行合作的评估公司也有准入门槛。一般情况下,评估的房屋价值略低于市场价格。然而,为了业绩,一些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一些审计不严的情况。“确实有人提供了虚假的流水和收入证明,最后通过了面签。”

3月26日,银监会、住建部、央行联合发布《关于防范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提出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和贷后管理、做好银行内部管理和中介机构管理等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国家对居民购房资金来源有明确规定,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如果消费者编造虚假材料,以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方式获取购房资金,一旦最终无法清偿,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严重,消费者和贷款中介机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应当专款专用。消费者挪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跟踪检查和监测中一旦发现,将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消费者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表示,他接触过很多相关案例。房产和首付都是对方提供的,房子在自己名下。很多业主会认为没有风险,有回报。被骗的是银行的钱。为什么不呢?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凡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的。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地出台规定严查“持有”房屋。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调控楼市,限购成为稳定房价的重要措施。但一些炒房团绞尽脑汁想尽办法突破限购政策,借故买房就是其中之一。

南宁某资深房产中介透露,房产中介是一些大城市炒房的常见模式,即A(借名人)出钱,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但没有额度,B(借名人)分享额度买房。在南宁,也有一些购房者名下有房。为了降低首付比例、契税或者其他原因,将房产过户给亲戚或者朋友。“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少见的,这样的客户只会偶尔遇到。”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深房管”被网友公开举报通过代理、假结婚、高杠杆等方式购买房产。目前,深圳七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严查特定人员住房贷款。

3月16日,Xi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虚假信息骗取购房资格,不得以“代持”等方式鼓励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购房人以“代持”等方式骗取或规避限购政策的,其本人及持有人将被列入Xi失信购房人名单,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月30日,针对成都部分无良中介机构“帮助”无资质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以他人名义“持有”房屋,挪用商贷或消费贷资金购房等现象,成都住建局、四川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双方都有法律风险。

王成说,在很多法院案件中,代他人持有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近年来,随着“房住不炒”概念的提出,如果以公司名义持有房产规避限购政策,将被视为违法。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首次确认借款人(实际购房人)与知名人士(购房人)签订的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房地产持有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判决书中提到,如果司法机关不限制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无异于纵容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导致投机性住房需求快速增长。让不诚信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仅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诚信、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广西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世同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物权就属于谁。

因此,在代表业主持有物业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将面临业主声称代表业主拥有物业的风险;擅自倒卖委托财产、擅自对委托财产设定抵押、擅自出租委托财产、租赁备案等风险;委托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委托财产被认定为委托持有人的遗产而被分割的风险;提存持有人的债权人起诉提存持有人要求偿还债务、查封或执行提存财产的风险等。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实际上存在持有人擅自设定居住权的风险。

对于代理人的法律风险,杨士通认为,目前我国对代理人行为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寄售行为涉嫌违反国家限购限贷政策,寄售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如果托运行为被认定无效,收货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托运损失。即使持有行为被认定有效,也可能因为房屋抵押贷款而背负巨额债务,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再者,代持行为会影响持有人的购买记录,增加购买成本等。因为持有人现在已经使用了首贷资格,以后想买房就要面临很高的首付。

“如果持有人事先知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成表示,如果借款人涉嫌违法,持票人既是受害者,也是违法者,也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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