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某以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190万元,说是用于经营,实际上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但最终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及本息。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杜某以杜某的名义与新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借款用途为经营。在刘的安排下,刘、彭、李为无担保能力的借款提供担保。刘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借款发放后,刘将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2015年2月至2018年5月,刘偿还本金31272元,利息528120元。2018年2月15日贷款到期后,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2021年8月20日偿还本金70000元后,刘无力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时,刘的行为造成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无法收回。
另查明,侦查机关立案后,刘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2月28日分三期偿还本金50万元;2021年10月22日,经侦查机关通报,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郝金龙,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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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诱骗他人贷款,指使他人诈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8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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