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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诬告,举报和诬告陷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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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

案例一:李,党员,乡政府干部。

2017年3月起,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被会计杜某拒绝,心生怨恨。于是他编造了杜某违反廉洁纪律,贪污数千公款的问题,并多次以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意图对杜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受到党纪调查。

经市纪委批准,委托县纪委对李涉嫌诬告陷害一案进行核查。经查,李反映的情况不实,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工作岗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压力较大。李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构成诬告陷害违纪。2019年3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李被追究党纪责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二:张,党员,某事业单位干部。

2013年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票匿名举报,恶意编造内容相同的举报数百起,意图诬告陷害他人。被诬告的几十人,不仅涉及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涉及普通公职人员。

经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涉嫌诬告陷害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作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捏造事实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年7月,张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三:某大学重点实验室副主任B。

a是某大学副校长,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人才等多个称号。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涉及A的举报,举报的时间节点多为A获奖宣传、推广、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反映A涉嫌贪污科研经费、抄袭等问题,并声称A与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

经纪委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不属实。同时,纪委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匿名举报信都是从大学附近的邮局发出的,从举报信的内容和字迹来看,可能是同一个人。经纪委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进行技术鉴定,发现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A某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与A存在学术分歧,对A占有大量科研资源心生嫉妒和怨恨,于是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不实举报的方式报复A。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当依法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或者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检举、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的行为,既包括使监察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也包括诬告违纪违法行为,目的是败坏监察对象的名誉,阻止监察对象获得某种奖励或者晋升。本案中,B在A获奖宣传、推广、推荐的关键时期,为防止A获奖、推广、抹黑而进行诬告。b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严格按照纪律、法律、法规处理。

案例四:某村农民赵。

2017年8月至12月,赵某为发泄个人义愤,编造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贪污公款、挪用救灾款、非法占用土地造成大量土地破坏等犯罪事实,编造“黑内幕”、“刘式高书记”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诬告陷害。此外,还编写和印刷了《唤醒所有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并在他们的村庄分发和张贴。对高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影响恶劣。

经查,赵反映高违纪违法等问题,不属实。赵反映的问题都是他自己编造的,其意图主要是发泄个人的愤怒,达到使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追究的目的。赵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被逮捕。

案例五:某市普通市民宋。

2014年6月以来,宋多次向市、区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克扣、截留其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核实了孙的署名举报。经查,未发现孙、李克扣、截留执行款的行为。宋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和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涉及宋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宋也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

宋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法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宋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查明,宋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害他人刑事追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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