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贾母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涉团伙“套路贷”案件。
虹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贾母招募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擅自以“万融宏泰”、“宏泰丁盛”、“鸿业恒信”等名义成立公司,对外非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来,他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当年6月,他以该公司为“壳”,成立了以贾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机构内部分工明确,有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催收部门严格管控。其从一开始就将常规贷款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通过“虚增债务”、“任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户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组织在审查贷款资格时做好暴力催收准备,提前了解受害人的资产和家庭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制造还款陷阱;交钱时先提前收取第一笔利息,另外收取手续费、户籍费、中介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还款时故意设置诸多障碍,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人为制造违约;催收中,以拘禁、殴打、劫持人质、威胁、体罚、侮辱被害人或者骚扰、威胁其亲属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巨额虚假借款协议,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巨额债务;指使组织成员冒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通过虚假的“转账指令”进行举债;最后将无力还款的受害者“转移”到其他小贷公司,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同时,该组织为逃避法律追究,使暴力催收合法化,要求受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抵押等协议,并故意带着被拘留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出庭,甚至到公安机关解决所谓的“经济纠纷”。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使大部分受害人不敢报案,部分受害人在外地藏匿不敢回天津,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虹桥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穆家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部分被告人家属以及约120名被害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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