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长顺县“12.20”涉黑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涉黑案尘埃落定,主犯何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组织成员根据所涉罪名分别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另外两名非组织成员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8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顺县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依法审理此案,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政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回顾
近日,长顺县法院对“12.20”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等1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何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熊某、刘某某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高利放贷罪。分别被判处六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某、黄某某、龙某某、贾某、闫某某、刘某某、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何某某、齐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贵州长顺白胜投资有限公司”(以“合法”形式为掩护,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公司许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矿产投资,不具备小贷资质。案发前未从事许可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先后招募梁某某、李某某等12名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何某某、齐某某亲自或指使该组织成员签订虚假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存入并扣除斩首利息等。,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断水断电、盯梢骚扰、宅内静坐等暴力或软性手段。对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借款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形成心理胁迫,造成。在长顺县长寨街、广顺镇等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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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黔南州扫黑除恶名单,贵州黔南扫黑除恶成果":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7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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