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9:00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和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向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能特科技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再向农商银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五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农商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中,部分授信额度(不超过1.5亿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余授信额度以能特科技自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设备作为抵押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与农商银行洽谈、签订与上述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授权能特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张光忠先生全权代表能特科技与农商银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凭证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受托人签署的各项合同等文书均代表公司和能特科技的意愿,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为五年。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塑米”)在2017年度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广东塑米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再向南洋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贸易融资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南洋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全部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与南洋银行洽谈、签订与上述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广东塑米的法定代表人黄孝杰先生与南洋银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凭证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受托人签署的各项合同等文书均代表公司和广东塑米的意愿,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为一年。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塑米根据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敞口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低风险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授信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全部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和上海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塑米信息法定代表人黄孝杰先生全权代表塑米信息,上海塑创法定代表人邓海雄先生全权代表上海塑创与授信银行洽谈、签订与上述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广东塑米的法定代表人黄孝杰先生与授信银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凭证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受托人签署的各项合同等文书均代表公司、塑米信息、上海塑创和广东塑米的意愿,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为一年。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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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制作《公司章程》修订本。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8年6月届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主要股东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林文昌先生、林文智先生、黄孝杰先生、张光忠先生、张荣华先生、詹驰先生六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上述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之日起计算。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8年6月届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夏海平先生、洪连鸿先生、陈国伟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洪连鸿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文昌先生,男,1968年出生,MBA,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林文昌先生自1989年起先后在福州、上海等地经销德化瓷器,1996年起至2002年先后参与了福建省德化冠峰耐热瓷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创业的组建工作;1999年至2002年任福建省德化冠福陶瓷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全国营销总监;2004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至今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9月至2008年10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1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10月至今任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梦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上海风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5月至今任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林文昌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107,179,3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7%,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文昌先生与公司董事候选人林文智先生系兄弟关系。林文昌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林文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将陶瓷、竹木等传统业务剥离给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使原控股子公司转变成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从而在交割过渡期间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林文昌先生时任公司董事长,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除上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外,林文昌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林文智先生,男,1973年出生,MBA,在读EMBA,中共党员,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林文智先生自1994年至2000年任德化县华鹏彩瓷厂(后更名为福建省德化华鹏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1996年4月起2015年8月任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德化冠峰耐热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该公司执行董事;1999年12月至2002年9月任福建省德化冠福陶瓷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2011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3月至今任福建省德化华鹏花纸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10月至今任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该公司的董事长;2011年10月至今任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4月任福建省德化县瓷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7月至今任文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林文智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114,108,35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3%,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文智先生与公司董事候选人林文昌先生系兄弟关系。林文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林文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将陶瓷、竹木等传统业务剥离给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使原控股子公司转变成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从而在交割过渡期间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林文智先生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除上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外,林文智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黄孝杰先生,198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黄孝杰先生,2008年至2010年任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商务总监;2010年至2012年任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总监;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任上海百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兼CEO;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10月至今任上海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3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黄孝杰先生持有余江县融汇投资服务中心100%股权,并通过余江县融汇投资服务中心持有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6.67%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234,0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3%。黄孝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黄孝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孝杰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张光忠先生,男,197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张光忠先生自1996年至2010年4月先后在湖北楚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北华丽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国际贸易部、生产调度室、生产部、招标投标科、人力资源部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2010年4月至2017年4月,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光忠先生持有公司899,40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张光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光忠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张荣华先生,男,1962年出生,中专学历,中共党员,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张荣华先生自1983年至2002年历任德化瓷厂主办会计及财务科长、德化必德陶瓷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福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02年9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05年至今兼任公司党委委员,2008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02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任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今任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2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张荣华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张荣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将陶瓷、竹木等传统业务剥离给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使原控股子公司转变成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从而在交割过渡期间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张荣华先生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除上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外,张荣华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6、詹驰先生,男,1976年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詹驰先生自1997年至2001年任湖北楚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司审核员、财务部会计;2002年至2010年任湖北楚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2010年5月至今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至今任荆州市能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詹驰先生持有荆州市能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5%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99,5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415%。詹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詹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詹驰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夏海平先生,1964年出生,博士学位,化学专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市拔尖人才,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福建省“闽江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夏海平先生自1986年起在厦门大学化学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至2013年任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至今任福建省化学会副理事长;2010年至今任福建省闽江特聘教授;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夏海平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夏海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夏海平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2、洪连鸿先生,男,1962年9月出生,硕士学历,会计学副教授,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洪连鸿先生1986年7月毕业于杭州商学院会计系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同年8月起在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从事会计教学工作,其间于1993年2月至7月在厦门大学会计学院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被福建省教育厅选派往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财务会计方向的课题研究;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参加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并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6年8月至2010年3月任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副主任;2010年4月至2017年9月任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主任;2017年9月起至今任福建商学院会计系党总支负责人。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洪连鸿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洪连鸿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洪连鸿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陈国伟先生,男,1962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法律专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国伟先生现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服务会员,有20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公司法律业务实践经验和能力。2015年3月至今任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国伟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陈国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陈国伟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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