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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通花呗消费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随着移动支付工具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涉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但是,基于移动支付技术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这种利用移动支付工具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在性质上一直存在争议。

近期,在一些地方,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擅自登录他人支付宝并开通“蚂蚁花呗”(以下简称“花呗”)功能,然后进行消费和提现。对此,有观点认为,花呗背后的资金来源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花呗的本质属性是金融机构发放的一种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因此这样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这种观点侧重于花呗的功能特征和使用特征,非常有利于理解花呗这种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但刑法认定中对花呗的评价,尤其是在各种财产犯罪的区分上,并不全面。笔者认为,如果将非法开放、使用他人花坛的行为归入贷款诈骗罪,不仅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还会影响相关犯罪的制度完整性。

金融领域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的信用凭证。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专门的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然后银行与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在刑法方面,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关于花呗的定位和定性,一方面,从合同内容来看,花呗的资金提供方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和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融资公司)。一般情况下,小贷公司为用户提供仅限于日常消费用途的融资服务和分期功能,上融公司为用户提供分期服务。两家公司都有信贷业务,股东都是金融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金夫集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代码》,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融资公司应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从这个角度来说,花呗属于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金融特性的信贷产品。另一方面,据金夫集团介绍,柏华是其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经金夫集团综合评估,授予用户透支额度。开通成功后,这个月的消费金额在下个月还清,和信用卡的透支消费模式很像。初始操作中,用户选择“花呗支付”,支付时输入支付密码,即出现花呗打开页面,用户点击“确定并支付”,完成花呗签约和消费支付成功。换句话说,花呗其实是基于移动支付工具支付宝。在综合考虑用户网购情况、支付习惯、信用风险后,通过大数据计算和风险控制模型,授予用户500万-5万元消费额度的“信用卡”。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柏华可以视为一种具有透支功能的金融产品,柏华的信用额度与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相同。

冒用他人花卉的行为界定不合理,主张贷款诈骗罪成立。如果认为通过花呗获得的资金是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获得的信贷资金,必然导致刑法中贷款罪名适用的混乱。众所周知,为了规范滥用贷款行为,我国刑法先后设立了高利放贷罪和骗取贷款罪。前者是指行为人以放贷牟利为目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者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果将上述行为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对金融机构贷款制度的侵害,必然导致现实中大量的高息放贷和骗贷行为。也就是说,花呗用户在取得花呗额度后,以高于花呗还款利息的利率将额度借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理,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不符合花呗开通使用的条件,仍然通过信用评估“欺骗”支付宝软件获得花呗使用额度。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这两种行为的认定是不合理的,花呗的透支消费功能更接近于信用卡的一般功能。

笔者认为冒用他人的花,应当认定为利用支付宝的支付功能侵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类型之一,可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花呗绑定了支付宝,嵌入了支付宝的支付方式。支付宝作为一个移动支付工具,本质上是一个金融账户。花呗作为使用支付宝时可以使用的支付方式,与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资金、银行卡资金并列,是支付宝支付功能的实现方式之一。如果支付宝里的余额账户有借记卡的功能,那么通过审核程序在支付宝里开花呗,无异于给借记卡的持有者开了一张信用卡。

其次,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其内部存储的资金的本质来源和最终归属而言,与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紧密相连。在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本质应该得到扩展和解释,即信用卡的范围应该包括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柏华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的使用功能是一致的,支付宝使用的柏华的功能应该算是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

再次,冒用他人鲜花符合诈骗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特征。通常侵犯支付宝内资金的过程会涉及到账号和密码的冒用,包括冒用花呗,都需要登录支付宝,输入支付密码,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高度相似。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综上所述,通过窃取、骗取他人支付宝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非法登录他人支付宝并开通使用某花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加以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为宜。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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