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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商人4600万购买昆明一酒店:9年未能过户,陷入合同纠纷拉锯战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直到因癌症去世,赵女士也没有等到这场“酒店官司”的最终结果...

赵女士是来自四川乐山的商人。9年前她在昆明花4600万买了一家酒店,约定4个多月后办完产权过户时支付尾款。她按照合同先交了2200万的首付,然后追加了700万。但由于酒店已被卖方抵押,未清偿债务消灭了抵押权,酒店产权过户迟迟未能实现。

此后,赵女士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拉锯战。

赵女士生前照片(照片由家人提供)

首先,她起诉酒店,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责令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审败诉后,她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具有案外人的抵押权,且已被法院查封,故不具备办理过户的前提,她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和解后,酒店于去年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涉案房屋已抵押并已申请拍卖出售,赵女士未支付购房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此,赵女士提起反诉,称对方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60万元。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抵押、查封,但该事实并非赵女士违约所致,也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支持酒店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因酒店未办理房屋过户,酒店被判支付违约金460万元。对此,酒店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昆明中院二审仍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多年来,赵女士因官司缠身而疲惫不堪,2022年11月因癌症去世,无法等待案件的最终结果。她的丈夫朱先生无奈地说:“钱给了,房子上不了户,现在人都没了……”

投资:

女商人以4600万元收购酒店。

超过约定时间,出卖人未办理产权转移。

2014年,四川乐山商人赵女士和丈夫朱先生来昆明投资创业,看中了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处田家地村口的昆明民族饭店(以下简称饭店)。当年9月16日,赵女士与陆坤民族饭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600万元的价格转让。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签约后两天内支付2200万元,剩余2400万元在收到产权处收据后当天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同意于2015年9月16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陆坤民族饭店产权证复印件

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再次协商,与该酒店代理人杨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于2015年L月3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赵女士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220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一周后追加支付700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据的丈夫朱先生介绍,由于酒店位于二环和三环之间,地理位置还算不错。当时他们从银行贷了2000多万。酒店把房子交给他们后,夫妻俩开始出租生意,希望尽快还清贷款。

朱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买酒店的时候就知道酒店已经办理了房屋抵押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云南分公司”),但当时酒店告诉他们会尽快还清债务,消除抵押,配合产权过户。

然而,在约定的最终转账期限(2015年1月30日)过后,对方依然没有任何动静。

诉讼:

二审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但产权转让的前提不具备。

2015年3月24日,赵女士向昆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酒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酒店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95号判决书认为,涉案房屋在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故民族饭店在向出售涉案房屋时,应当征得案外人华融云南分公司的同意,或者由赵女士代民族饭店向华融云南分公司清偿借款,消灭抵押权。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截至一审庭审结束,本案双方均未提供华融云南分公司同意转让的证据,也未提供赵女士已清偿债务消灭抵押的证据。因此,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而无效。

对此,赵女士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至于房屋在签订合同前已经抵押给案外人的原因,只影响产权能否变更,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因此,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然而,关于赵女士主张的房屋产权转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具有案外人抵押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未清偿全部购房款。本案中,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的前提不具备,故对赵女士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赵女士以代为清偿房贷的方式,能否与酒店及抵押权人协商履行合同,以及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表示,本案不予处理。

2017年7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第437号终审判决,确认与民族饭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锯:

恢复诉讼时,酒店被判支付违约金。

酒店不服上诉,处于二审。她不幸去世了。

值得一提的是,赵女士未能获得陆坤酒店的产权转让,并惊讶地得知陆坤国家酒店与田家地村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纠纷。在田家地村股份合作社的办公室里,文件柜里放着厚厚的一叠法律文书。该负责人表示,这些都是向陆坤民族饭店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的材料。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赵女士夫妇一直向田家地村缴纳土地租金,实际使用酒店房屋。期间,华融云南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酒店)。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但因土地权属纠纷等原因无法拍卖。

该案件涉及陆坤国家酒店的房屋。

但在朱先生看来,房子的产权虽然没有顺利过户,但至少酒店的房子还在手上,银行贷款的利息可以用收的房租来偿还。

直到2022年1月,陆坤国家酒店提出的申诉打破了僵局。

陆坤民族饭店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房屋在签订合同前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赵女士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如果对方想解约,退还我的货款,赔偿损失,也不是不可以。”朱先生说,“但是酒店投资人负债累累,没钱偿还。现在他们想解约,回酒店,我们的投资就变成债权了。我们绝对不同意解约!”

三个月后,赵女士提起反诉,称陆坤民族饭店是本案的违约方,不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陆坤酒店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判令酒店支付赵女士460万元违约金。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2022)云0112民初第674号判决书显示,虽然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涉案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抵押、查封,但该事实并非因赵女士违约所致,也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酒店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办理,但目前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仍为陆坤民族饭店。锡山区法院一审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宾馆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陆坤民族宾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赵女士支付违约金。

锡山区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陆坤民族饭店向赵女士支付违约金460万元。对此,酒店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锡山法院一审判决书

5个月后的2022年11月,心力交瘁、身患癌症的赵女士,因为长年奔波打官司,不幸离世。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目前仍在昆明中院二审审理,尚未判决。

关于与的“酒店纠纷”一案,今年10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民族饭店投资方李某某了解情况。他在电话里说他生病住院了,要等到康复。

“钱给了,房子到不了户,人都没了!”朱先生无奈地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等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来安慰我老婆。”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摄影报道

编辑蒋鹏编辑邓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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