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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强制检索民间借贷纠纷的关联案件,打击票据贴现、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附10条新规全文)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民事和商事裁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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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渝高发[2020]81号

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索掩盖非法债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借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受理案件时,需要检索与原、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追索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纠纷案件,并通过案流系统将检索结果推送给案件承办人。如果相关案件数量多,案件标的大,会在系统中进行标注或提示。

二、在立案和审理中,要准确确定案由。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是债权转让的合同纠纷。债权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该纠纷的起因不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应当认定为追偿权纠纷。

保险人依法代位求偿的案由应当确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纠纷,而不能简单地确定为追偿权的纠纷。

三是在审理民间借贷、追索权利纠纷等涉及债权转让的案件中,被告对原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要重点审查该事项,酌情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相关事实。防止当事人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索等形式掩盖原借贷关系中的违法借贷行为。

四、审理涉及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和追索纠纷等案件,如存在数量大、标的额高等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

(1)原债权人的借贷活动是否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2)借款资金的真实来源,是否全部或部分存在虚构借款,原告或原债权人能否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明,是否存在借款人在收到款项后将借款转回给原债权人或其特定关联方,借款人还款的具体金额,是否存在指定第三方给原债权人还款的行为。

(3)原债权人是否以收取利息、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提前扣收本金。,原告或原债权人是否故意制造违约或单方认定违约,并以收取违约金、罚息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四)债权转让或担保人代偿贷款是否真实,是否有债权转让或代偿的付款凭证。

(5)原告与原债权人、担保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讨债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查明的有关事实。

5.对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平台或机构发生的借款纠纷,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外,还应认真审查以下事实: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资金是否来自真实出借人,借贷平台是否吸收公众存款。

(2)小贷公司:是否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格,放贷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收取高额担保费,是否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存在强制收车合同,是否存在强制收车、私自拍卖或出售汽车的行为,是否实际控制借款人的还款账户。

(4)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吸收公众存款,是否以典当、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从事民间借贷。

(5)担保保险公司:是否与出借人或借贷平台存在关联关系,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他主体收取的利息之和是否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

六、要重视审查隐藏在票据贴现行为背后的民间借贷纠纷,票据贴现属于国家专营业务,法律法规禁止未取得贴现资格的当事人从事贴现业务。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合法持有人对不具备合法贴现资格的当事人“贴现”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发现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务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七、服务费、咨询费、代理费、担保费、增信费、违约金等。由债权人以外的实体收取,应根据债权人与其他实体的关联程度、提供的服务等综合确定。,借款人是否应缴纳或酌情减免。上述费用、债权人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上限。

八、要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实际送达比例,注意核实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的真实性,提高债务人出庭率,切实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九、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有犯罪嫌疑的,依法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十、在执行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案件应移交审判管理部门组织评估。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本期执行主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赵律师。

责任编辑:李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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