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的借款关系中,如果贷款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则甲方为名义借款人,乙方为实际借款人,甲乙双方的关系为委托借款合同。
贷款人为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甲方为名义借款人,乙方为实际使用人。如果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甲、乙双方之间应建立另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由于借贷主体不同,甲乙双方的借款合同效力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
案例:所借贷款的实际债务人应承担银行利息。
资料来源:2023年中国法院案例
付某与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赣09民终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
颜某某多次向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但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其中,有两笔借款是付某作为借款人从银行借款并委托银行直接汇款至颜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后,闫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第一,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不予支持计息,其初衷是为了约束出借人从中获取利益,但本案中闫某某取得的借款是从银行借款出来后直接转入闫某某账户的。银行贷款必然会产生利息。付某并未从其借给闫某某的款项中获得利息利益,闫某某承担的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最终由银行获得。其次,闫某某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表示代其支付了某银行的利息,表明其知晓并接受银行贷款利息的存在及计算标准。因此,闫某某应向银行承担还款利息。
1.在甲方是名义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即甲方把钱借给银行,再借给乙方..由于甲方借给乙方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甲方通过银行贷款再借给乙方。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借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视为无效”的条件中,删除了“高息借贷”的要求。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出借人A是否从中获利或善意帮助借款人B,不影响认定转借款合同无效。
甲方为名义借款人,乙方为实际借款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甲、乙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成立,应视为委托借款合同关系。不适用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A作为名义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不是金融机构而是自然人或法人。即甲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但借款实际被乙使用..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借据和转账账户的签发人均为名义借款人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A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与出借人的行为不影响甲乙双方单独的借款关系..
甲方为名义借款人,乙方为实际使用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甲、乙之间建立借款关系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甲、乙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时,相应的利息约定也有效。
甲、乙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相关的利息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即无论双方对借贷行为是否约定了利息,都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但实际上,银行贷款必然会产生利息。名义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虽然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这种违法行为的真正受益人是实际借款人。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实际借款人逃避银行利息债务、增加名义借款人义务的法律依据。名义借款人作为受损人,有权向获利人即实际借款人追偿相应损失。因此,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已建立委托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据代理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依据,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三、诉讼主体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同。
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应一案起诉。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诉讼是独立的,一般不合并。
在一起挂名借款纠纷中,出借人银行以名义借款人为原告起诉,名义借款人主张实际出借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追加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并向银行说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即使银行选择了名义借款人,法院也要向名义借款人说明其有权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在责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责令实际使用人对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从而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
但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影响实际借款人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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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案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如何承担责任":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3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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