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销售防疫口罩,诈骗钱财;打击黑恶势力绝不手软;“带孙”垫付钱款,应予返还;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全市首件执转破案件审结……26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选取了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领域,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一:被告单位绵阳龙江水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 绵阳龙江水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汪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擅自在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活观音村取水口处,非法修建地下水窖,非法采挖地下连砂层,并将开采出的砂石销售谋利。游仙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龙江水务公司及其负责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矿产品价值达到了1756968.56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采矿罪。遂判决:一、被告单位绵阳龙江水务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典型意义】该案系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单位既处以刑法处罚,又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让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既是生动的法律知识普及,又是深刻的环境保护教育,促使人民群众树立起青山绿水的环保意识。 案例二: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12日,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口罩照片及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销售。被害人杨某某添加其微信求购口罩,并通过微信转款共计77700元。后因被害人杨某某催促发货,被告人贺某某便将其从微信中删除,并编造自己微信被盗用的谎言。被告人贺某某仅退还被害人杨某某7200元。游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大量防疫口罩可供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遂判决: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贺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70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复工复产购买口罩的心理,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名义,诈骗钱财,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法院受理该案后不到24小时即依法审结,体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三 :被告人王某等二十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案【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初,王某陆续纠集、聚拢了一批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以鑫豪公司为依托,采取寻找、跟随、喇叭喊话、诱骗等方式将被害人带回公司核算高额费用,并使用暴力、控制人身和手机的方式向被害人催收超额债务,共实施敲诈勒索13起、威胁30余人、非法拘禁3人累计90余小时。游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等二十人按各自所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没收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车辆、手机,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系黑恶势力集团借金融小额贷款以非法手段索要高额利息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远程庭审系统在周末休息日对被告人分批次审理、宣判,克服困难依法从快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向社会充分展示了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案例四:原告管某某诉被告中海马马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0日,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海马马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尾部乙方项目负责人一栏有“唐某某”“刘某”“管某某”签名字样。同日,马马石公司(甲方)与管某某(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全部承包给乙方负责。原告与被告凯沃盛公司结算时,被告凯沃盛公司表示,已经分三次向刘某现金支付工程款共计400000 元,有刘某出具的《领款单》三份,应当用于抵扣其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游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凯沃盛公司为主张抵扣工程款,提交了三张《领款单》为虚假领款单,构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决定:对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典型意义】证据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明确告知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仍提交相关虚假证据、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实质造成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法院必将依法施以严厉制裁。 案件五: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刘某某追索抚养费案【基本案情】被告汤某、刘某某生育一子汤某甲,汤某甲出生后基本由被告汤某母亲即本案原告王某某抚养。在本案诉讼前,刘某某以汤某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汤某甲的金额为2079.96元的医疗费票据,提交金额为10645.8元的教育费用票据若干。另,原告称二被告应补偿一定金额的“带孙费”或曰“辛苦费”。游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汤某甲,王某某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遂判决:被告汤某、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为抚养汤某甲所垫支的抚养费68725.76元。【典型意义】当前,父母帮助成年子女抚养未成年人是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父母、子女之间一般都能够相互理解,但也有不少子女认为父母帮助“带孙”是理所当然。应予明确的是,“带孙”是父母的自愿选择行为,在无书面约定情形下,并不会形成类似“保姆”与抚养人之间的雇佣关系。 案例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街子镇石庙村第二农业合作社诉被告四川亿冠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2月20日,被告四川亿冠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绵阳市游仙区街子镇石庙村第二农业合作社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合同。后被告从2020年6月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经营费。被告提起反诉,以原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流转土地每年夏季会被河水淹没的情况,导致被告培育的苗木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被河水冲埋,产生巨大损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游仙法院审理认为:造成被告损失的原因非原告方过错,也系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前无法预料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被告不可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土地承包经营费;但原告也应理解被告企业的经营困难,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承担和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摊。后经游仙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共计33525元。【典型意义】该案进入诉讼环节后,承办法官从事理、情理、法理三方面向原告、被告分析利害、明确责任,促成调解。案件的成功调解,一是保护了民营企业的生态环境;二是通过调解限期使被告将荒用一年之久的承包地复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案例七: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撤销案【基本案情】2018年8月10日,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与案外人曾某某(已死亡)签订《劳务协议书》,曾某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身亡,该事故被认定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9年5月7日,被告游仙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后锦程公司向游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游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游仙应急管理局认定其存在未依法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充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因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系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及经营的一个具体表现。本案中,根据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自认,就事实作出了恰当的认定,依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合法合理,支持了行政机关规范安全经营、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 案例八:绵阳市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绵阳市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2016年全面停产停业且在法院有17件起执行案件,债务总额高达3700余万元。在执行阶段,经债权人四川九能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绵阳市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入执转破程序,随后,受偿款陆续汇至职工账户,破产企业的50名职工领到了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资。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后,游仙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终结该案破产程序,管理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市首件审结的执转破案件,通过谈判的方式,降低审计、评估费用,增加可分配财产,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程序结束后,该案化解了执行积案17件,使破产程成为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程序保障,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九:申请人杜某申请执行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欧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1月18日,游仙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杜某申请执行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欧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由于受到疫情影响,被执行人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有限,若全额支付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货款240万元,剩余部分以建材作价抵偿货款。【典型意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时期,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疫情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妥善把握执行时机、执行策略和执行方法,通过执行和解,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件十: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案【基本案情】2013年7月5日,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芙蓉金城分社与贾某某的儿子邓某签订借款130万元的《借款展期协议》,贾某某为担保人,并以贾某某一处住房为抵押担保。邓某在协议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后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芙蓉金城分社向游仙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贾某某的抵押担保房被拍卖,但拒不迁出,游仙法院以拒执罪将被执行人贾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1月5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向游仙法院提起公诉。游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贾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被告人贾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迁出后就本罪而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改判其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其行为应予以惩治。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绵阳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中心记者:汪俐君责编:张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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