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德国出现了银行。当时,银行普遍经历了以下几种类型的演变:
1.私人银行:这些银行由个人或合伙企业所有,分布在德国的各个城市。民营银行通常不设立分支机构,只在当地城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贸易融资业务。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前,它是银行业的主体。
2.中央银行:指1860年以前德国各州新成立的国家银行,为各州政府服务。1875年德意志帝国银行成立后,真正开始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这些地方中央银行相继被合并;
3.住房抵押贷款银行:顾名思义,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专业化银行机构,为购房者提供长期储蓄和分期贷款服务;
4.储蓄银行:德国工业化时期出现的公共银行。其资金来源于当地居民的储蓄存款,投向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
5.合作银行:这类银行强调个人小额储蓄,部分由宗教机构出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消费信贷、住房信贷、中小企业信贷,部分银行会向企业发放长期贷款或投资证券;
6.股份制银行:是按照现代公司法和股份制企业法注册的大型银行,最典型的是德意志银行。在后来的发展中,股份制银行不断从事跨境金融业务,逐渐演变为“全能银行”。
所谓全能银行,是指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短期资产负债业务和投资银行长期资产负债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及信托和保险。这种模式在德国金融体系中的出现和成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德国政府在加速工业化时期采取的经济金融政策、历史传统和金融市场分割。全能银行模式已成为德国经济金融抵御波动、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与德国工商企业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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