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杜南讯记者徐全胜9月3日下午,南山法院对一起“校园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董某明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依法予以返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本案是深圳首例非法“校园贷”案件。
两被告曾是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
据悉,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接触到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借钱的大学生。通过审核个人资料和家庭信息,他们掌握了一批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消费习惯超前、自控能力差的大学生。
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董某明、陆某耕、付某新、新等人,共同为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业务。董某明、陆某耕、付某新、新、李某玉、刘某明、负责出资,张负责寻找客户(借款人)、签订合同。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1周或2周为借款周期,利息在15%-25%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的5%-10%。利息计入本金并提前扣除,或转账后立即归还,签订虚增借款合同或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还,将被收取高额逾期费,支付手续费后可续费一次。若借款人仍不还款,张某等人便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类推,通过借新还旧、单账转平账等方式人为抬高借款人债务。
发展大学生无抵押高息贷款业务
2017年9月左右,董某明介绍并安排董某普为张某兼职,协助张某审核借款人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董某普在兼职期间,掌握了张某的放贷方法和流程,认识了一些借款人。2017年11月董某普离职后,董某明利用借款人信息提供资金,两人合作向谢、钟、黄某琪等人放贷。
为谋取非法利益,彭某甲纠集杨某新、谢某通、顾某清等人共同合作,专门针对大学生开展无担保高息短期借款业务。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一周或五天为借款周期,利息15%-30%,逾期费500-1000元/天(币种,下同),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转账后立即归还,签订虚增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还,随意收取高额逾期费。彭某佳、杨某新、谢、顾某清还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另借一笔钱偿还之前的欠款等,通过借新还旧、单账户转平账户等方式人为抬高借款人债务。
因借款人一般为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时,张某、陆某耕、董某明、彭某佳、杨某新等人利用借款人害怕被父母告知其对外负债的心理,频繁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威胁借款人偿还债务,借机要求借款人借新还旧或转账至单一账户,借款人被迫同意。当债务过高,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张某、陆某耕、彭某佳、杨某新等人便上门向借款人父母追讨,最终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11人被判犯有欺诈和挑衅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陆某耕、董某明、董某普、付某新、新、彭某佳、杨某新、谢某通、顾某清、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陆某耕、董某明、付某新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彭某佳、杨某新、谢采取威胁、拦截他人、扰乱生活等手段,勒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对被害人造成心理胁迫,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佳、杨某新、谢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南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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