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必要时寻求银行的帮助,向银行借款。
但是银行不只是想借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和行业法规,将对贷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向合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银行虽然要对借款人使用的贷款信息进行审核,但审核时不一定能完全识别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很多人用“小聪明”钻银行的空子,申请贷款。
但是,这些行为是不可取的,也真的不聪明。
01
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
为了保证自己能申请到贷款,很多人会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利用虚假材料取得贷款,造成银行损失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周转时,以乙公司(空空壳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B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甲方要求准备货物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银行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向B公司发放贷款,实际用于A公司经营..之后贷款无法正常归还,给银行造成损失。
实践中,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非常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之一:
凡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A最终被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根本原因是A在需要资金周转改善公司经营困难时,提供了购销合同等一系列虚假资料,骗取了某银行的贷款。
如果甲方在贷款时提供了真实的贷款材料,并合法获得贷款,且因甲方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则甲方不会涉嫌刑事犯罪。
②涉嫌贷款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材料诈骗银行,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一样,也存在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客观事实。
同时,贷款诈骗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贷款,或者在取得贷款后挥霍贷款并携款潜逃。
张某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用假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做期货业务,另外100万元用于购买a公司,最后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市中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用于投资高风险期货业务,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目的不足。因此,张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案件发回重审后,张被判无罪。但在检察院抗诉后,终审法院最终维持了无罪判决。
虽然在上述案件中,张某因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而被认定无罪。但现实中仍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占有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利用虚假经济合同,利用虚假文件,利用虚假产权证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都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犯罪的结果,他将受到如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套取银行贷款,涉嫌高息放贷。
高息放贷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所以一直被国家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借款谋取非法收入,因此借款人不能将贷款从银行取出,然后高息贷给他人。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农某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抵押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年利率为6.60%。
2015年5月19日,该农户为获取利益,于当日将年利率36%的贷款150万元借给黄1,获取高额利息。一审认为,被告人农违反国家规定,以放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息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已构成高息放贷罪。
(2021)桂0122刑初字第139号关于农民高利借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中,某农户借贷的利率远高于贷款利率,但这并不是高利放贷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有放贷的目的,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且转借后的利率高于从银行获得的利率并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规定,高利放贷罪将承担以下刑事处罚。以放贷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借入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恶意透支信用卡
涉嫌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消费在我们公司空早就很普遍,既是消费行为,也是贷款行为。使用信用卡消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时刻的燃眉之急,但如果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
同时,根据两校《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被告人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7年1月14日,许用该卡(币种,下同)一次性透支消费人民币12万元。2019年12月5日开始,徐某透支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三个多月后拒不还款。
截至2020年7月31日,徐岷共欠银行58940.5元,其中本金53395元,透支利息3345.8元,违约金1244.2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被银行催收后,三个多月未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许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21)粤0981刑初字第497号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写在最后
伟大作家鲁迅先生曾说过:“伟大人格的品质是一个真诚的字。”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没有诚信二字,走投机取巧的不诚信之路,人生之路不会越走越宽。正如上述行为归根结底都与“真诚”有关,否则也不会陷入犯罪的泥潭。
这篇文章是由一个叫闫竹的律师团队写的刑事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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