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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有效吗,先盖章再打印文字有法律效力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4393号

裁判要点

主张法律文书“先盖章后打印”的一方不能证明公章被盗,先盖章的行为具有一般授权和追认的属性。

经审查,国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经鉴定,“3.20承诺函”和“4.2证明”上存在与程心公司和国丰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备案印章。国丰公司印章被伪造的事实虽与本案有关,但与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该案,并无不妥。国丰公司主张“先刑后民”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鉴定,“4.2证明”上的“原印章(印鉴)”盖有国丰公司的印章,巴州区惠丰东路棚户区改造征购安置项目8号楼项目与国丰公司签订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裙房项目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步云大厦二期签订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虽然“4.2”证书“是“先盖章后打印”,但原审判决认定先盖章的行为具有一般授权和追认并无不当。根据司法鉴定结论,3.20承诺函上国风公司的印章与4.2证明上现有公章(章)和公章(章)的印章相同。据此,原审判决认定《3.20承诺书》对国丰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国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4.2证明”是海丰公司被盗印章形成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公章”比“3.20承诺书”晚投入使用。国丰公司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3.20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以其盖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承诺书称:“项目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各项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不会因各自的经营或纠纷而导致财产被查封。”“承诺人遵守上述承诺,否则承诺人自愿与借款人对贵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月28日,国丰公司致函程心公司,称因目前补偿对象无法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国丰公司同意按原补偿价格收回部分补偿房屋。2015年2月2日,程心公司回复国丰公司,同意国丰公司返还商品房作为补偿价款。2015年3月25日,程心公司致函国丰公司,要求解除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裙楼工程补充协议。2015年4月20日,唐兵签署了《同意将该房屋返还程心公司》。2015年6月12日,程心公司致函国丰公司,要求再次解除裙房项目补充协议。国丰公司在涉案工程合同终止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程心公司支付工程款。以上事实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各项协议并未顺利履行。原审判决认定国丰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对海丰公司的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国丰公司主张“3.20承诺函”是在主债务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签署的,承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国丰公司主张承诺函不符合债务加入条件也无效。国丰公司之所以认为这份承诺书和“4.2证明”不合理,都是臆测,缺乏事实依据。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转自: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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