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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涉罪女商人实名举报,甘肃举报电话查询 大全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彦鹏与刘拴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拴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拴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拴宏,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10083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拴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拴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拴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妍与刘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拴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拴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拴宏,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队3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310083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拴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拴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拴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君与代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黎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黎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黎明,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人,农民,住山城堡行政村天星队8号。身份证号:622822198803013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黎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黎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黎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永龙与翟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彦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彦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彦英,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村贺圪崂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4213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彦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彦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彦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0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宗学与李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保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保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保平,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贾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4123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保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保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保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狄志雄与翟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彦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彦武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彦武,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余红井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8163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彦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彦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彦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吉孝军与严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云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云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严云云,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贾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1233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严云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严云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严云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真与安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智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智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安智权,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71919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安智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安智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安智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刚与吕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军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军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军民,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吕湾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206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军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军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军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彦盼与孙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瑞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瑞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瑞海,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西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工,现住环县锦江花园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8808153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瑞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瑞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瑞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3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高崾岘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石秀彬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秀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秀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秀彬,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0280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秀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秀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秀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8914.4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高崾岘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石元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元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元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元海,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1035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元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元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元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42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高崾岘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石明显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明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明显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明显,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71035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明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明显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明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1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高崾岘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徐向程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向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向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向程,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高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227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向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向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向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215.1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小琴与曹占湖、耿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占湖、耿丽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占湖、耿丽萍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占湖,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韩山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8053336。

被执行人耿丽萍,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韩山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10113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占湖、耿丽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占湖、耿丽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占湖、耿丽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34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豆彦聪、马俊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豆彦聪、马俊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豆彦聪、马俊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豆彦聪,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鲁掌村李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3263511。

被执行人马俊莲,女,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鲁掌村李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52235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豆彦聪、马俊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豆彦聪、马俊莲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豆彦聪、马俊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734.78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风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53319。

被执行人马桂霞,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8133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风勇、马桂霞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988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慕成成、付兴林、冯燕、环县甜水永发碎石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成成、付兴林、冯燕、环县甜水永发碎石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成成、付兴林、冯燕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成成,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队056号。身份证号:62282219910102351X。

被执行人付兴林,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队056号。身份证号:622822195808203516。

被执行人冯燕,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队056号。身份证号:622822196904023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成成、付兴林、冯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63624.06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永宁县望远镇素嵩汽配部与马生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生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生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生瑞,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062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生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83.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永宁县望远镇利奔汽配经销部与马生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生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生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生瑞,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062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生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生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4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蔡小勇与刘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扁担沟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1012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彦文与梁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正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正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正正,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陈汤塬村陈汤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62300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正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正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正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11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海云与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文强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文强,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方山村山庄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180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文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文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文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91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黎彦举与高生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生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生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生旺,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邱滩村邱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3163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生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生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生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明与梁发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发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发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发有,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淌村园子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11020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发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发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发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927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建鑫与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士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士文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士文,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弘德新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77112910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士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士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士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7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清喜与陈晓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晓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晓军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晓军,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宁夏聚富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世和新天地3区B座2-701室。身份证号:6403211987051900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晓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晓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晓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94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刘生鹏、张秀琴、敬满才、沈红霞、韩虎、胡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生鹏、张秀琴、敬满才、沈红霞、韩虎、胡锦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担保人肖成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担保人肖成臣,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803102373。

凡向本院举报担保人肖成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担保人肖成臣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担保人肖成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178.31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林玺,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行政村夏田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232558。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行政村夏田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2020322。

被执行人张真峰,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行政村药王洞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109411X。

被执行人王彩琴,女,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行政村药王洞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3192523。

被执行人许建礼,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许旗行政村上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8212516。

被执行人高香玉,女,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新堡行政村树掌自然村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18004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3443.96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彦梅与董富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富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富城,男,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乡马塬村董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5062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富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富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富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仁银,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5272519。

被执行人解会荣,女,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4122527。

被执行人胡兴文,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行政村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11171533。

被执行人万彩娥,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行政村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1111522。

被执行人解上钰,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行政村玄城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5242519。

被执行人王钊霞,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行政村玄城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30213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355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天龙与王继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继霄,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杏儿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2162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燕子与王继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继霄,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杏儿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2162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树高与王新、蔡永平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新、蔡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新,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马塬村陈庄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7912262527。

被执行人蔡永平,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人,居民,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惠民小区6栋33号。身份证号:1502031959082018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新、蔡永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新、蔡永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新、蔡永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87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玉龙与马代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代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代代,女,回族,1996年5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邵岗镇同乐村人,农民,住邵岗镇同乐村一组。身份证号:64222219960505444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代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代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代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4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雪玲与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滨江小区42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登喜,该公司董事长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469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安康市修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执行董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6576.31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亦豪与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侯马市新田路东方城市花苑2幢2单元4层04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万成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侯马市新田路东方城市花苑2幢2单元4层04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219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陇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农贸中心10号楼2层

负责人:何忠红,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40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东东与魏喜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喜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喜娃,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行政村魏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26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喜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喜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喜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6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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