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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亚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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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韬:各位听众朋友们好,欢迎收听由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以案释法》节目,我是主持人郭韬。《以案释法》栏目是以具有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来诠释法律的过程,通过真实具体的案例,释法说理,推动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守法习惯的养成。
近年来,“提前消费”甚至是“超前消费”的观念在一些年轻人当中很流行,民间也随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贷款,这其中就包括非法的“套路贷”。犯罪分子步步设套让受害人债务在短时间内暴增数十倍,然后再用暴力催收等手段勒索,导致不少人倾家荡产。今天我们邀请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飞律师,和大家一起来聊聊非法的“套路贷”,首先欢迎王律师!
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那什么是“套路贷”呢?
答: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黑恶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套路贷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以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获利较快、收益巨高且犯罪模式易于复制传播,对社会危害极大。
2019年2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问:套路贷一般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在现实中我们该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呢?
答:在实践中,涉“套路贷”犯罪的案件与民事纠纷之间界限都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进行说明:A公司是一个专门从事车辆融资租赁的企业,其中有一个客户黄某,在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车辆融资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因没有及时向A公司支付费用,A公司在向黄某多次催收不成的情况下,将黄某正在使用但登记在A公司的名下的车辆开到A公司的保管场,黄某即以A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到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以A公司涉“套路贷”犯罪受理了案件,并作了立案处理,A公司的律师全面研究了案件情况,认为上述行为完全是依照合同约定、遵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正当权利,系黄某片面夸大了损失,误导了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部份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想当然认为车辆融资租赁是“套路贷”犯罪的高发领域,所以轻易立案。对此,A公司的律师立即全面准备材料,形成全面的书面文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接收了案件材料后,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核实,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了案件。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套路贷与民事纠纷之间界限比较模糊,实践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总体来说,很多涉“套路贷”犯罪的案件既夹杂着民事争议又存在以下的违法犯罪特点: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问:套路贷是起源于高利贷,那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有哪些?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接下来我们说,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问:套路贷既然被称为套路贷,这类犯罪的套路是什么呢?
答:为了便于大家界定套路贷,我们还是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2016年4月,急需资金的被害人李先生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田某某所在的创优公司(无贷款资质)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田某某等被告人在核实到李先生坐拥价值不菲房产后,心中窃喜,因为李先生正是他们苦心寻找的“肉鸡”。接着,田某某等人以“无需抵押”“有房秒贷”等为诱饵,骗取李先生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利息为10%,期限二个月,又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房产抵押、房租租赁等一系列的空白合同,正当李先生纳闷为啥要签如此多空白合同时,田某某等被告人告知,这些都是“行规”,急需资金的李先生浑然不知自己已陷入“套路贷”的圈套。在签订合同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向李先生的卡内转入80万元,随即又让李先生将8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其公司员工的账户,并当场收取李先生10万元的利息、5.5万元的手续费及好处费,实际上李先生仅借款34.5万元。李先生再次质疑,我借50万,为何要走80万元的账?田某某等人再次告知“这也是行规,以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即可”,天真的李先生信以为真了。李先生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但在刚满一个月的时候,田某某等被告人便开始电话催款,告知李先生因其未及时偿还第二个月的利息,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缴纳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李先生不服,随后田某某等人威逼利诱,告知李先生其公司可以帮忙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给李先生。李先生无力还款,又不敢再次违约,于是身不由己地跳入了田某某等人的下一个圈套。自第一次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不断催促李先生前往公司还本息,并以李先生家人人身安全威胁、恐吓李先生,李先生为保障家人安全,不得已前往该公司。随后,田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强行抢走李先生的银行卡、U盾,向李先生账户转账,然后又将刚转入李先生账户的钱款转至出资人的账户,通过转单平账。并胁迫李先生继续向其介绍的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为偿还越来越多的债务,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李先生被逼向深圳的七、八家公司或个人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其债务也呈几何倍式增长,从34.5万元虚高到200多万元。在被害人李先生虚增的债务达到较大额度或接近房产值时,创优公司的曹某某等被告人便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以李先生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胁、恐吓李先生,并将先前只有李先生签字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填充后作为依据,强行派人进入李先生家中,分两轮先后在李先生家中与其老婆和孩子同吃同住长达一月之久,上述被告人全天24小时守候在李先生家中,且经常用言语、肢体威胁、恐吓其妻儿,造成其妻子不能正常上班,儿子不能正常上学。李先生无奈之下,在家持刀自残,后其家属报警后,上述被告人才逃之夭夭。但田某某、曹某某等人并未就此罢休,其等人又以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为“证据”,先后向法院提起五宗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占李先生房产的目的。除被害人李先生外,田某某等被告人还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申某、陈某某等人,累计金额达23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出,犯罪分子大体是通过五个步骤给被害人设套,使被害人掉入套路贷的陷阱。第一步,以无抵押、秒贷为诱饵,套被害人上钩签订空白合同,在实践中,还有大量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分子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各种费用”等多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第二步,以“行规”为幌,套被害人留下虚高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第三步,以单方认定的违约为由,套被害人偿还违约金及服务费。第四步,以帮助还款为名,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套被害人“借新还旧”,通过多次转单平账虚增借款金额。第五步,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以公权力扫尾,借助早已编排好的证据,套被害人交出房产,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或钱款的目的。
问:套路贷的危害如此之大,有什么方法或措施可以帮助大家免受套路贷的迫害吗?
答:首先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出发,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民众在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借款,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二是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指导,禁止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三是从严从快打击。公检法等部门要健全联席机制,对以借贷之名,行犯罪之实的“套路贷”,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问:那么从我们民众自身的角度来讲,又有哪些建议可以使大家避开套路贷的陷阱呢?
答:首先,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大家应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资金紧张,应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其次,需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在进行借款前,一定要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第三,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第四,落笔签字谨慎行事。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让借款呈“滚雪球”式的发展。要仔细阅读内容,空白格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不要听信出借人的花言巧语,不签、不写不实的材料。第五,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六,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最后,要谨记及时止损,一旦被骗果断报警,同时应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感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的王亚飞律师给大家做的“套路贷”案例解析。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下周同一时间欢迎继续锁定由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以案释法》,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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