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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银行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吧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监处罚决定字[2023]第17号)显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违规发放不实用途贷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昭通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公司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赵鉴罚决字[2023]18号显示,刘仪轩(时任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行长)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违法发放目的不真实的贷款”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昭通监管分局对刘仪轩予以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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