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接到客户电话,说他们胜诉了,进入执行程序。但在与被执行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声称股东已注销公司,并告知客户不要再联系。这可把客户急坏了,赶紧问我怎么办,说如果公司注销了,钱是不是不要了?此刻,我首先劝客户不要着急。我在网上查询了公司的工商信息,确认公司仍处于正常存在状态,没有被注销。然后要求客户向法院提交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申请,以保证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申请注销。当然,客户的案例被证明是虚惊一场,但这不能不引起我的思考。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公司已经被注销,如何维护债权?
问: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该怎么办?
答: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且公司无法清算的,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是否经过了正当的清算程序?
答:首先来看被执行公司是否尽到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果没有,基本可以判断公司存在主观恶意逃废债务。其次,可以查阅公司的工商内部档案,看其清算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另外,我们看看内部档案里有没有针对所有投资人的承诺书。如果有,一般可以直接申请添加公司股东为执行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2016〕253号),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的承诺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完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公告报纸样本等材料。在全体投资人承诺函中,投资人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果它违反了法律,违背了承诺,所有投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一旦债权人发现企业通过简易程序被注销,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就是被执行人。
图为:全体投资者承诺书
问:法院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申请人怎么办?
答: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不同意追加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是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案例扩展:
案例一:中国叶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付梓第0005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一冶金集团作为第一冶金集团的上级机关,在明知第一冶金集团与公司的债务尚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申请并办理了第一冶金集团与公司的注销登记,导致第一冶金集团的债务未得到处理,损害了申请执行人鑫鑫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申请注销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佛山市高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李青执行复核异议案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一28号】。
我们认为,陶昕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被告何、李青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已依法进行清算。在申请撤销陶昕公司时,被申请人确认陶昕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已清理完毕”,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称,其与陶昕公司对梁永泉的债权人地位不知情,但陶昕公司在(2014)佛法智敏子楚第463号、(2015)高月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案件中均有委托代理人,陶鑫公司在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经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撤销。作为公司股东,明显与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客观事实不符,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不成立。陶昕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进行清算。在注销的情况下,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自然无法进行清算。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追加被申请人何、李青为(2016)粤06执1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上海贾伟服装有限公司、魏国强一审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执一第54号】。
公司注销经登记机关登记后,具有公示的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追加时,贾伟公司被工商登记注销,具有注销登记和公示的效力。在补充申请的异议审查过程中,魏国强、郑雷通过伪造股东签名成功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司后,恢复工商登记并不排除债权人申请补充申请时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伪造签名导致贾伟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进贤公司申请追加魏国强、郑雷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与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昆中院(2019)云01执一第1743号]
本案中,昆明官渡宇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虽正式进行清算,但未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导致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不能排除其有恶意逃废债务的故意,属于未清算即注销的情形。故申请人请求追加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王、、、、陈宝贤、赵为昆明官渡宇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五:涿州万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一第1066号】
我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本案中,万居建筑装饰公司对和石咨询公司的债权由(2017)京咨字第1917号裁决书确定,和石咨询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应认定该公司知晓本案债务的存在。2018年8月,和石咨询公司进行清算。虽然做了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但实际上本案已知债务并没有清理。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应认为及时咨询公司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乔如海作为和石咨询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现万居建筑装饰公司申请追加乔如海为被执行人,对和石咨询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债务人公司的撤销会导致诉讼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影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此事,并积极收集证据。一旦发现不妥,可以通过执行追加程序、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公司股东为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张明鑫律师/江西张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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