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1851
失信者的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邦建
性别:男
57岁
身份证号码342126196 * * * * 27915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顾靖镇北曹行政村王水坑村22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邦建、李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月利率为2%);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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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谯城区法院王灿,亳州市王娟":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3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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