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此督促规避、抵制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此公告如下:
1.财产申报。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向我院申请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必须自本公告之日起尽快主动向我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并配合法院执行,不得逃避、阻碍、抗拒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纳入不诚信。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我院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或禁止其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等惩戒措施,禁止其出国、乘坐飞机、在列车上睡软床、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必要消费行为、在星级宾馆住宿、旅游度假等。,直到他完全履行他的义务。被执行人自愿完成履行的,法院将按照规定程序结案并屏蔽其失信信息。
第三,媒体曝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法院门口大屏幕、北海日报、北海电视台、合浦电视台、合浦连州广场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头像、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未履行义务等相关信息内容。
第四,问责。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逃避、阻碍、抗拒法院执行,我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涉嫌妨碍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本院强烈要求所有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人主动履行义务。
郑重警告:所有被执行人,以任何方式逃避、阻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在经济、信用、人身自由等方面付出更大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被限制行动自由,无处不在。
欢迎社会公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去向,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经商行为。我院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779-7216620(我院执行局)
特此宣布
合浦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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