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
一男子向朋友借了8300元,一直不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最初要求还款的时间支付LPR逾期利息的四倍,法院不予支持。一是时间节点根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始计算,二是利率仅按照一次LPR计算。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朋友应该尽早要求还款,如果等到起诉的时候,可能会损失一大笔利息收入。
附:、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3)粤5224民初1502号
原告黄桂林,男,199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邓,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被告邓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元;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8300元为基准,利率14.2%,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2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被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邻居。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共计8300元。
此后,被告一分钱也没有归还。
2023年2月18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履行欠款,被告回复“好的,可以安排”,确认欠款事实及金额。
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此时,被告没有偿还任何款项。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300元,并按14.2%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作出答辩、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辩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如下:
微信支付转电子凭证10页,证明原告借给被告8300元。经核对原承运人,本院采信该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用以证明被告用两个微信号联系原告,确认了欠款事实,拒绝还款。
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交承运原件,该证据被本院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31日至4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8笔共计7500元。
2019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
2023年1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100元。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借给被告8300元。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受理原告主张民间借贷的事实。
关于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被告于2023年1月22日支付的100元为还款,但仍认为被告尚欠8300元。这一说法没有得到其他有效证据的支持。法院认定偿还100元为被告偿还贷款本金,故被告尚欠8200元。
关于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被告收到我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 3.45%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
第675条(还款期限)
第676条(逾期利息)
第680条(禁止高息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147条,
第165条,
第2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王洪稳法官
2023年11月22日
书记员黄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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