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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借贷离婚后怎么分配,夫妻一起借的贷款离婚后还用共同还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婚内男方借钱还房贷车贷,离婚时把房子给女方。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责任?

珠海中级人民法院

我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某借款1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每月利息1.2%。

借款到期后,郑某未偿还。姚某诉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及其前妻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0万元。

一审判决郑某、唐某共同偿还姚某本金及利息110万元。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姚某要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某称已与郑某离婚,对郑某向姚某借款一事一无所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姚某辩称,郑某借款发生在与唐某婚姻存续期间,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郑某、姚某均认可该借款,二审焦点为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郑某与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前后,郑某频繁向唐某银行账户转账大额款项。郑某和唐某均表示,该款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偿还房贷和车贷。离婚时,郑某与唐某将名下的房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用于偿还房贷,分配给唐某。可见,涉案借款用于偿还房贷、车贷,确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需,且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应对该笔借款负责偿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的陈述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德宇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本案中,涉案借款实际发生在唐某与郑某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期间,郑某多次向唐某转账,唐某认可这些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房贷、车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小额贷款,且相关房屋、车辆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事实。故法院认定,唐某对郑某的借款情况知情,且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唐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源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自|珠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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