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下简称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2)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3)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实现就业。包括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方便理发、绿化保洁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第二,提供合理的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者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政府和街道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商店和摊位,新建彩票投注站、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和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店面要免费提供。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
(六)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收费;经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会费等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十)残疾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福利性经营场所使用的电、水、气、热,按民政标准收费。
四。提供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
(十一)残疾人个人申请康复扶贫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85号)等规定给予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地可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可以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折扣标准参照当地折扣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取消反担保。
(十二)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十三)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增加就业收入,摆脱贫困。
(十五)特殊教育院校、残疾人专科学校(含技师学院)、贫困残疾人家庭专科学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十六)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并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补贴。
动词 (verb的缩写)在互联网+中支持关键目标和创业。
(十七)重点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致富。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支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残疾人非物质继承人的,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十八)完善残疾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高校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千岗”等大学生精准就业援助行动中,实施残疾毕业生对接。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人员自主创业的,优先保证贷款贴息,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九)对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给予设施、设备和网费补贴。残疾人网商平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网络残疾人商户,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不及物动词提供支持、安全和就业服务
(二十)各地要根据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需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费用。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要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 room、创新工场、创业园等面向残疾人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201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有1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委托适合残疾人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工艺。
(二十三)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市和新兴产业的带动作用,吸引更多残疾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劳动者享受与本地户籍残疾人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之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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