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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贷款叫什么名字,民生银行代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四川宜宾市市民曹最近遇到了一件她想不通的官司。

3月24日,曹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600016。SH)(以下简称“宜宾分公司”)。

据说,为了装修酒店,曹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签约,申请贷款80万元。在签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催她签字按手印,连合同都没看。然而,她不但没有拿到贷款,反而成了别人借钱的担保人。曹说,借款人都不知道。“我为什么要用三套房为不认识的人提供担保?”

法院一审判决曹及借款人还款。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

红星资本局多次联系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多位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分析,该案疑点重重。建议警方介入调查,然后经过法庭审判,或许真相会大白。

民生银行宜宾分行

80万未还贷款74万。

民生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根据曹向红星资本局提供的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4月26日,、雷、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填写并提交《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向宜宾分行申请授信额度93万元,由曹作为担保人,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本息,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抵押物是曹的三处房产抵押,申请书上有三人签名。同时,曹和宜宾分行也填写并提交了《小微企业信贷申请表》。在抵押栏,三个人手签,按手印。在声明授权部分的表格中,曹在担保人一栏单独签上了自己的手印。

裁判文书

2019年5月17日,宜宾分行与上述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将“划到高焕杰账户”,周伟为该笔借款的还款人。

贷款合同

担保合同的内容之一

同日,曹与宜宾分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曹愿意以其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3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曹以宜宾市徐州区的三套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曹还分别在三份抵押财产清单上的抵押人处签了手印。

同日,曹提交了房地产交易(抵押)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出具了房地产担保声明。担保书称“本人自愿为、雷、曹贷款抵押三处房产,总建筑面积255.76平方米,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曹签了手印确认。

2019年5月20日,涉案房屋取得《抵押房地产登记证》,载明债务人为、雷、曹,被抵押的主债权金额为80万元。

同日,宜宾分行向收款人高焕杰转账80万元,完成借款。之后,周伟通过其银行账户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未偿还贷款本息。

2020年11月6日,宜宾分行向、雷、曹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载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应付贷款本金为749,215.46元,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888.83元。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随后,宜宾分行向宜宾市徐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偿还借款。

担保人提出了三个主要问题

银行没有提醒你签合同。

庭审中,周伟对宜宾分公司的要求无异议。据了解,与雷是夫妻。

判决书显示,曹到宜宾分行以自己名下三套房产申请个人抵押贷款80万元用于装修酒店,并在《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上签字。

然而,最后,她一分钱也没申请到。2021年1月29日,红星资本局到曹的酒店,看到装修工人还在忙着装修。"现在酒店装修用的所有东西都是赊账的."曹对说:

2021年1月29日,曹的酒店还在装修中。

对于这种情况,曹提出了三大疑问:

第一,为什么银行工作人员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提醒你?“有一天中午12点左右,银行的一个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让我签合同。”曹说,“整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催我尽快按手印,全程无人提醒。”曹说,当时大概签了10个合同。“这么多文件,就算仔细看也看不出来!”

第二,申请的个人贷款是怎么变成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2020年10月21日,她收到宜宾分行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才知道自己申请的贷款已于2019年5月20日放款。2020年11月26日,她拿到了借款合同原件。但从借款合同来看,已成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来申请的是个人贷款,为什么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为什么要为陌生人提供贷款担保?“我不认识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借款人,、雷、、高焕杰。我为什么要担保他们的贷款?”曹告诉红星资本局,在签合同的时候,只有她一个人有她的名字。为什么最后出现了不知名人士的名字?

曹认为,所有合同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提醒、未表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从而背负80万债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庭审中,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抵押。此外,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自己耽误了酒店装修,损失64万元,请求法院判决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承担。

一审:判决偿还贷款

二审:判决撤销,发回重审。

根据一审裁判文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述合同中,三人共同向银行签署了小额贷款申请书,还签署了相关文件,曹认可其在合同或文件上的个人签名的真实性,曹未提供基本证据证明签订合同存在胁迫行为,从证据链上可以确认涉案金融收益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雷、曹偿还宜宾分行贷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4万元及利息等。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对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曹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曹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上述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宜宾市徐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曹说,“我承认在签合同的过程中,我确实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我没有阅读合同内容。但是,一审的判决让我承受了太多,太重。”为此,她期待法院重审能取得一个好结果。在曹看来,由于此案疑点太多,她希望在法院审理之前,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二审驳回一审。

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曾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为保证司法公正,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暂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法院二审裁定再审一事,截至记者发稿时,宜宾分行尚未给出最新回应。

律师:该案疑点重重。

最好是警方介入调查。

截至记者发稿时,红星资本局未能联系到案件当事人雷和高焕杰。

对于此案,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各个环节都需要签字、拍照。如果曹付梅所说属实,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同时,在陆看来,既然曹签了字,按了手印,我不管看没看合同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曹付梅撒谎,不排除有第三方担保,吃高息的可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告诉红星资本局,如果曹撒谎,借款人和高焕杰都知道,只是事后不承认。然后,银行可以找相关的客户经理和证据作证。另外,如果曹所说属实,我行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贷款的审查和发放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广东魏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指出,“如果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真的被银行工作人员催促,以至于他根本没有时间看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签了什么。从民事角度看,可能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当事人可以反诉,撤销担保合同。同时,从刑事角度来看,本案可能存在套路贷的可能。”

以上律师均认为,由于本案疑点重重,最好的办法是警方介入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李伟明·李晨摄影报道

编辑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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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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