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乔
编辑|薛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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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这是继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一次“再升级”。
《通知》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关键环节外包,还设置了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额度指标等“红线”。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的要求。
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外包。
记者注意到,这也是《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估、监测和退出的职责和权限,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潘认为,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贷款必须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应独立完成,个别非关键环节可以外包。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P2P网贷平台借助商业银行网贷“死灰复燃”。这类机构在关键环节控制了商业银行的网贷业务后,可能会把商业银行的网贷变成新一轮的P2P贷款。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认为,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由于不了解客户情况,完全依赖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但这些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并不完全真实、可靠、全面,容易给商业银行带来操作风险。上述规定旨在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回归本源,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受访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将给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带来新的挑战。
潘表示,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网络贷款在贷款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互联网贷款的优点是小额、简单、快捷。商业银行不能用传统思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否则会让互联网贷款“形式上是网贷,实质上是传统贷款”。另外,由于互联网贷款的风险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应该量力而行,逐步发展互联网贷款,不能操之过急。
刘少军也认为,银行业加强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必然会对银行业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关键是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其实就是在风险和安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做选择。”
设置“三条红线”
在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额度指标等方面,虽然《办法》第五十四条提出了要求,但并未细化监管标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三项指标的量化标准。在出资比例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严格执行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在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该行对单一合作方(包括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总量控制和额度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贷款总余额的50%。
细化后的“三个量化指标”也被称为网贷“三条红线”。
谈及设立“三条红线”的原因,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到个别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薄弱,实践中与合作方不对路。30%出资比例的“红线”要求,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也考虑了《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提出集中度管理和额度管理的“红线”,既能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网贷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又能为网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预留空空间。
潘表示,“三条红线”的设定将对与之开展网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产生影响。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出资比例的量化标准降低了银行的出资比例和网贷的杠杆率。从合作机构的集中度来看,在一级净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该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来分散合作伙伴,这样商业银行可以避免合作伙伴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在额度管理方面,要求传统贷款余额超过50%,网贷不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以避免出现专门的“网贷银行”。从与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来看,出资比例的设定增加了合作机构的出资比例。只有有资金实力的合作机构才能和商业银行合作,希望小而广的合作机构被淘汰。在一级净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合作机构集中度的设定将使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避免一家独大的局面,有利于中小合作伙伴,不利于大合作伙伴。另外,由于额度控制的影响,网贷总额会减少,合伙人的贷款总额也会减少。
刘少军认为,由于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比例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影响不大,甚至可能起到鼓励其发展互联网贷款的作用。但对经营规模较大的银行影响较大,短期内会严重影响其经营收入,长期有助于促进其稳健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就对合作机构的影响而言,刘少军认为,“三条红线”对合作机构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于过去在贷款中贡献较低、获得利益较多的合作机构,将严重影响其互联网贷款的业务规模。但从长远来看,也将有利于合作机构的稳定运行。
有限的跨区域贷款
《通知》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无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符合其他监管要求的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谈及禁止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原因,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的一贯监管方向。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风险。
记者注意到,禁止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均有相关规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地方性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审慎开展跨注册地业务。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跨注册地辖区的业务提出审慎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从事展业。
潘说,中国的银行分为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全国性银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而地方性银行只能在特定地区开展业务活动。这种金融体系既维护了金融稳定,又避免了无序竞争。传统银行业务的区域性容易识别,风险可控。网贷风险大,难以识别。一旦开展跨区域业务,风险很难控制。
潘认为,禁止跨区域经营不会对地方法人银行产生影响,因为地方法人银行本身就在所在区域经营,对地方法人银行进行地域限制,避免网贷跨区域扩张。“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对本土法人银行的一种保护。”但严禁跨区域经营出现实际操作问题,比如如何识别跨区域客户。在这方面应该制定更具体的方法。
另一方面,刘少军认为在具体操作上不会有太大问题。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的单位所在地、个人户籍或经营住所应在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这一措施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问题,所有为这一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资格获得贷款。
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影响。
《通知》的出台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吗?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提出的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一方面,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不断规范有利于加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在督促商业银行整改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也会积极引导机构保持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刘少军认为,有必要明确金融企业的客户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概念的使用,逻辑上意味着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必须保护金融企业客户的消费安全。但“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行业,虽然强调控制风险,但不可能绝对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通知》的出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络信用评价低的客户,导致其无法获得贷款或信用额度下降。
刘少军说,从市场化和法治的角度来看,只有有还款能力的客户才有资格贷款。如果没有还款能力的客户因《通知》的颁布而无法获得贷款,也应该是好事。“贷款不是扶贫,不是补贴,更不是社会救助。”
潘认为,该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影响不大。按照《办法》的要求,网贷的额度只有20万元,期限为一年。不能用来买房,不能用来投资,只能用来消费。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消费贷款公司的消费贷款,也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贷款。即使商业银行网贷总量下降,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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