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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新证据的认定,再审审查中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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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中“未经质证的证据”和“新证据”的认定——从最高法案例分析中得到的理解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和解释,最高法明确认定了再审事由中“未经质证的证据”和“新证据”。其中,“证据未经质证”的认定需要考虑定案依据;对于“新证据”,需要满足形式、实质和主观要件的要求。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即易某某与涂某、周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易某某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他认为,二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二审法院也没有进行应有的调查,现有的新证据可以推翻二审判决。最高法认为,易某某主张的一审中周某某提交的分居证明未经质证,在二审判决中不宜直接以此证据作为论据认定周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最高法指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周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易某某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周某某与涂某的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周某某与涂某依据分居证明分居的事实。故该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要求。此外,易某某在二审中未申请调取证据,不存在二审法院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情况。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中“证据未经质证”和“新证据”的条件。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案例,枣庄银行与鼎翔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枣庄银行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在审查中发现,一审法院曾让枣庄银行的代理人查看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批示和5张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转账凭证。根据法律和常识,枣庄银行有权对这些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拿出相关证据,说清楚之后,再称之为“没有质证”,是违背常识的。

因此,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是否经过质证。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首先,再审法定理由中的“证据未经质证”要求考虑的是定案依据,即证据是否对认定案件事实起重要作用。其次,对于“新证据”,需要满足形式、实质和主观要件的要求,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法庭出示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如有异议,需要及时出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总之,再审法定理由中“未经质证的证据”和“新证据”的认定,对于保证审判公正、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合法、适当的质证。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最后,希望读者对再审法定事由中“证据未经质证”和“新证据”的认定有更深的理解。你对最高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解释是否满意?

你觉得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问题吗?欢迎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枣庄银行卷入一起贷款纠纷案。原审判决认定银行应向借款人返还贷款本息。但银行认为原审判决有问题,于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出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原因有:一是证据的质证。枣庄银行认为,在原审中,部分证据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但未进行质证。但最高法院认为,银行所指证据不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影响原判结果。第二,关于新证据的认定。伟顺公司与罗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但最高法院认为该证据不新,其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三、关于新证据的证明目的。

在中烟公司与交润公司、汇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但最高法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明目的,不能作为新的证据。综上,最高法院认为,银行提出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故驳回银行的再审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应从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的来说,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纠纷时要注意证据的质证,同时需要仔细审查所谓“新证据”的认定和证明目的。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裁定,认为中盐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煤炭买卖合同项下的煤炭即为本案涉案煤炭,且部分证据未及时提交,不足以成为推翻原判的新证据。第一段:引出文章主题,介绍最高法对煤炭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决结果,提出问题。

最高法对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作出裁决。中烟公司提交了三组证据,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煤炭买卖合同项下的煤炭就是本案涉案煤炭。同时,还有一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检验。那么,为什么中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被认可呢?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上面说的吗?第二至第四段:从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来源三个方面对中烟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从证据的内容和目的来看,中烟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的煤炭数量差距较大,无法证明涉案煤炭为本案煤炭。至于证据来源,除了部分证据没有及时提交外,其余证据在原审时就应该提交而没有提交。对于不能提交证据的原因,中烟公司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所以这些证据都不能成为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第五段:对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中烟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煤炭买卖合同项下的煤炭即为本案涉案煤炭,且部分证据未及时提交,不足以成为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因此,建议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证据,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也要对证据的来源和内容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最后提出一个问题:如何平衡证据提交中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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