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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非法经营量刑标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谋、王某分别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80万元。

孙与王于2019年1月在北京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但该公司不具备放贷资质。2019年9月,该公司斥资3000万元从深圳一家公司购买了一个包含14个在线借贷应用程序的借贷系统。这些系统包含借款人个人身份信息100多万条,筛选出数十万“优质”借款人。身份信息。公司利用这些系统中“优质”的借款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

2019年11月5日,福建厦门的小曾收到一条“无抵押、低息贷款、快贷”的短信。他点开短信附带的链接,进入一个由孙、王控制的贷款平台。注册成功后,小曾申请了2000元贷款。没多久,他的银行卡上收到了2000元。

15天还款期快到了。小曾收到一条信息,上面列着他应偿还的本金2000元,利息28元,VIP服务费高达600元,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服务费是贷款金额的30%,所以2000元贷款15天利息高达628元。

2019年11月初,国内某公益消费投诉平台上对该公司的投诉越来越多,引起了深圳市公安宝安分局刑警大队的重视,公安机关于11月7日立案侦查。2020年2月17日,该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查明,该公司经营的14家贷款平台于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共放贷2939.07万元,放贷人12890人;收回贷款总额1034.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785.11万元,贷款产生的利息1.154亿元,逾期利息0.11万元,逾期违约金2.1万元,VIP服务费高达235.54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孙、王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公司成立后的主营业务即小额贷款,应认定为公司成立后涉嫌违法犯罪的主营业务,暂不作为单位犯罪。

检察官的陈述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的VIP服务费是否应该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该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100多万条。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处副处长吴抵抗表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意见》,非法放贷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上述网贷App的借款期限为15天,正规年利率为35.77%。但借款人每次借款,都要支付高达贷款总额30%的VIP服务费。逾期还款,罚息率0.95%,逾期利率每日0.05%。孙某、王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酌定原则,检察机关最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

综上,孙某、王以上述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综合年化利息已超过700%,其非法高息放贷行为无疑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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