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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银行天眼查,达州银行宣传片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网站获悉,该网站行政处罚一栏显示,10月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处罚信息共10条。集中处罚信息中,大金监罚决字[2023]第4号和大金监罚决字[2023]第5号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其余8名对象分别是渠县农商行和宣汉农商行,以及这两家农商行的经理。

四川大竹弄玉农村商业银行因非法放贷被罚款20万元,一名高管受到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第4号)显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放贷前未履行尽职调查,向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依法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第5号》显示,时任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周强对向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警告处分。

渠县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放贷被罚款70万,三名高管也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第6号)显示,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渠县联社)内部控制失效,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不审慎,超过最高担保额度发放融资担保贷款;贷款转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达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处以罚款7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书字[2023]第7号》显示,时任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赵对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渠县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力、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不审慎、发放融资担保贷款超过最高担保额度等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第8号)显示,时任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的陈,对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渠县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力、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不审慎、发放融资担保贷款超过最高担保额度等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9号显示,时任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运营部总经理的王学丰对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贷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宣汉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放贷被罚款60万,三名经理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书字[2023]第10号》显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对贷前调查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依法罚款人民币6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11号)显示,时任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负责人闫天东对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前调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第12号》显示,时任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的王兵,对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执行授信条件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鉴处罚决定字[2023]13号》显示,时任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李对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执行授信条件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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