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达州监管分局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监罚决定[2023]6号),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渠县联社)因内部控制不力、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不慎、发放融资担保贷款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转贷等违法行为,被罚款70万元。
据了解,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未能严格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同时,该行在与合作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未能充分评估合作方的信用风险,导致超过最高担保额度发放融资性担保贷款。此外,该行还存在以贷转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达州监管分局对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银行将被罚款70万元。
四川渠县农商行作为一家地方农商行,在此次事件中暴露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加强对地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对于四川省渠县农村商业银行来说,这一罚款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该行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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