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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安置工作的方针为,退役军人复员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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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国家不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他们自主择业。对就业困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优先统筹社会再就业,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原告张莉诉被告宿迁市宿豫区退伍军人事务局确认未安置退役士兵违法案。案件简介原告张莉于1999年12月1日被批准入伍。参军时,户口在宿豫县XX集镇。2004年12月1日,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廊坊支队批准,退出现役。退出现役时,被授予一级士官军衔,退役。200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廊坊支队出具的《士官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要求宿豫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安置张莉。2018年6月22日,宿豫区市民政局收到区宿豫信访办函[2018]417号,将张莉转到区信访局反映2004年退休问题。2018年8月10日,该局作出《关于处理张莉信访问题的答复》:张莉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张莉反映的问题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庭审中,张莉陈述,宿豫区民政局已将答复送达给他,但他不记得拒绝签收的具体时间。此外,他表示入伍后没有依法注销户口。

另查明,2019年3月31日,宿豫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宿迁市宿豫区退伍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区退伍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转移安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就业的服务管理。

原告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的要求?

法院判决要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的;(2)符合转业或退伍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得到批准的。”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的;(三)在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工致残被评为二等或三等伤残的;(四)服现役不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条件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且本人自愿转业的。”第十条规定,退出现役后,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原则上在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进行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规定:“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军人,由当地退役军人安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因无房或住房严重不足,自建住房依靠集体帮助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材和资金帮助解决;(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向有关部门推荐;(四)各用人单位在从农村招收工人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荣立三等功、服役期间加班的退伍义务兵和女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规定,原户口在城镇,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本案中,张莉于1999年12月1日被批准入伍,入伍时为一级士官,2004年12月1日退出现役时为一级士官。根据上述规定,张莉不具备安置和安排退伍义务兵工作的条件。宿豫区民政局作出张莉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莉称其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宿豫区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05年春季复员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安置对象仅限于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和2005年春季复员的士官。本案中,张莉既不是2004年冬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也不是2005年春转业的士官,不符合这项政策的安置条件。综上,宿豫区民政局认定原告张莉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的行政行为是确凿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政策解读:1。什么是复员?目前还没有官方统一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复员是指因服役期满或战争结束而终止军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和部分干部退伍回到军区参加生产或工作。这样的退役士兵被称为复员军人。

《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役军官可以通过复员安置。符合退出现役条件,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或者刑满释放、开除党籍,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选择复员。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复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退役士兵保护法》,复员安置只适用于退役军官,不适用于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与《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复员安置方式相比,《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退役士官和义务兵自主择业的方式。

《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退出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以自谋职业形式安置的退役士官,一次性领取退役金。按照现行政策标准,不满足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是指服现役不满12年。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义务兵,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一次性退休金的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附加部分。

基本标准: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增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比例增发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或者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1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军队按照增发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退役金。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标准。

(2)退休费按退休费标准和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退休费金额=退休费标准×服役年限。服现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至发布退役命令之日止。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退役金与服役年限和服役表现挂钩,树立了鼓励和激励士兵在服役期间长期良好工作的导向。一次性退休费由军队统一发放,其标准统一固定,便于管理和执行。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退役金专用卡应满足退役金发放的需要,免收相应的管理费和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免工本费、挂失费、开卡之日起一年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行异地取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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