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高建
不看征信的小额贷款,无条件通过的小额贷款,利息低的正规小额贷款...现在各种小额贷款席卷而来,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纠纷也在逐年增加。小额贷款有哪些窍门,如何还款?海淀法院总结实际案例帮大家“算”清楚。
案例一:出借人提前扣收的手续费不应计入本金。
借款人白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合同还约定,白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经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取得同意后,白某可以延期还款,且白某须按申请延期时间和合同贷款金额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每日0.0767%的手续费;如白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申请延期还款,白同意小贷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费用。
当日,白某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条,约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可直接扣收184元逾期还款费用,该公司向其发放贷款本金39816元。第二天,白的指定账户转账收到了贷款。
合同履行期间,因白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某小贷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贷款本金金额以实际转账给白某的39816元为准进行确认,并以此金额为基础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算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小贷公司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延期还款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按照实际转账计算利息。某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按照实际转账金额向白某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基础,按照实际还款情况计算相应利息。法院对此没有异议。白作为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他应立即偿还实际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白某按照调整后的借款本金数额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禁止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主体收取“砍头利息”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禁止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主体收取“斩首利息”。而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给予了负面评价。背后的法理是,借款的目的是利用本金创造经济利益,而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各种名义的“斩首利息”的做法,实际上减少了资金出借人提供的本金数额,直接导致借款人无法完全实现借款目的,对借款人不公平。
司法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在发展信用消费贷款过程中,以延期还款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既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变相突破了法定利率红线。应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有效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案例二:算法复杂。不要迷惑。小心贷款公司隐瞒真实利率。
麦某打算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20万元,帮助自己的公司渡过难关。双方签订的合同写明:借款期限为9个月,每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9期;每期还款额为每期还款本息合计,即[(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双方还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急于贷款的麦某觉得计算方法太复杂,没有核实,就签了字。当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麦某指定银行账户发放贷款20万元。
还款七期后,麦某拒绝继续还款。他以为自己“套路”了,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款公式多还。
为此,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麦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4446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此案时,对双方争议的还款公式进行了计算,发现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算法,整个期限内的本息总额实际上是平均分摊到每月等额利息的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继续使用贷款期限内偿还的本金作为计息基数,导致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已偿还金额超过约定利率水平的部分,应根据实际占用资金情况和合同约定从贷款中扣除。
经核算扣款后,麦某未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应为30,307.07元。最终,法院判决麦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307.07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
贷款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显示年化利率。
贷款利率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收取利息的金额与贷出资金的比率。《民法典》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来说,具体的利率水平通常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来确定的。但随着信用消费贷款业务供应商的多元化,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弱化年化利率提示、调整分期还款金额等方式,变相提高了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的实际贷款成本,导致整个贷款期间的实际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法官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利率监管规范,必须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加以规范。
法官指出,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3号的要求,以明显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法院倡议:金融机构放贷应审慎合理。
据海淀法院统计,近五年来,受理信用消费贷款金融纠纷案件2394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这类纠纷主要呈现三个特点:数量多、增长快、解决效果不明显:一是同质化、批量化特征明显,多为金融机构一个或几个主要消费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其次,原告集中在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最多,占82.74%;此外,判决率与执行率不成正比,案件的判决率高达63.07%,而执行率只有7.25%,金融机构胜诉的权益难以实现。
法院同时指出,金融机构方面,信用消费贷款金融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少数金融机构贷前审核不规范,导致借款人债务违约;二是个别金融机构不主动自行催收,过于依赖诉讼手段;三是部分金融机构的谈判方案过于死板,纠纷解决形同虚设。
针对实际审判中反映出的消费金融行业的典型问题,海淀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了《关于优化信贷管理、维护金融安全、深化投诉源头治理的倡议书》,倡导金融机构坚持金融为民宗旨,审慎合理贷款,做好诚信合规管理,压实管理催收责任,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实际行动肩负起金融为民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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