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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骗贷员工犯法吗,银行工作人员骗客户货款贷款金为自己所用如何处理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客户利用虚假信息从银行获得贷款,每个从事信贷工作的银行员工都可能遇到。如果银行员工明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或者贷款用途是虚假的,一旦贷款逾期起诉法院,法院很可能据此认定贷款合同无效,担保无效,银行将面临失去保险的风险。

刘某通过虚假合同、委托付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刘某贷款用途不实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贷款逾期后,银行发现刘的贷款信息不实,以涉嫌骗取贷款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刘被判骗取贷款罪。涉及民事部分,因银行员工明知刘借款用途不实,法院判决刘借款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无效。最后,担保人本身存在过错,只承担了三分之一的担保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30日,刘以养殖为由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贷款利率为8.2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并约定合同签订后每半年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

同时,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前,2015年9月11日,河源华业公司向A银行出具了同意抵押的声明,声明如涉案贷款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愿意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并自愿承诺担任该笔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直至该笔贷款本息清偿完毕。

2018年5月4日,因刘某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金,A银行贷后检查发现,刘某向银行提供的林木合同、收入证明、农资购销合同等资料均为虚假。于是,A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出借人刘某涉嫌骗贷。2019年1月9日,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9日,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截至2019年4月24日,刘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5.42万元。

二是因为刘虚假贷款诈骗,银行事先知情。为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借款利息无效,担保无效。因为担保人有过错,所以只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责任。

因刘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甲银行将上述借款诉至法院,但法院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几乎作出了相同的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刘通过提供虚假贷款材料,伙同他人骗取贷款10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予以处罚。甲银行在明知被告人刘友海涉案目的不是承包山区种植桉树,需要购买化肥和树苗的情况下,同意了刘某的借款申请(注:刘某的借款为甲银行原董事长叶非法发放贷款罪所涉借款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刘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故借款合同无效,刘取得的贷款本金应返还给A银行..

利息等的协议。由于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和罚息也无效。但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可预见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故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失计算时间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故刘应向原告偿还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计算的利息。

(注:法院对利息的判决显示,甲银行只能按照市场贷款利率要求偿还利息,不能执行合同约定的罚息。)

关于河源华业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因涉案主合同无效,本案《担保合同》及《同意抵押声明》均为无效合同,甲银行请求对上述贷款抵押的担保人河源华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出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河源华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注:以上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第823号《甲银行与刘、河源华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和第445号《甲银行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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