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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贷款诈骗案例,伙同他人骗取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以“网络信贷”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叶某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回放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叶某宁及其共犯刘某标(另案处理)多次在中缅边境参与网络诈骗,叶某宁从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非法所得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4日,吴在本区用手机在网上联系“北京中关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贷款。之后,在对方要求下,他通过微信软件向对方转账共计12.7万元。其中,被告人叶某宁于2018年3月29日13时许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阿口岸福电银行ATM机内取走9009元;其中2万元转入叶某宁的同伙刘某标持有的银行卡账户。

2018年4月24日,郭某飞在辽宁省营口市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软件联系一名自称北京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贷款,后在对方要求下向对方支付9.5万元,其中2万元转入被告人叶某宁的同伙刘某标持有的银行卡账户。

2018年7月18日,吴某镇在浙江浦江县家中用手机联系到一则贷款广告,获得贷款。后在对方要求下,通过微信软件给对方发红包,共计1000元钱,于2018年7月18日转入被告人叶某宁微信账户。

2018年8月17日14时许,张某云在河南省焦作市用手机在网上联系“北京中关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经对方要求,他先后通过微信软件给对方转账3000元。2018年8月20日18时,该款项转入被告人叶某宁购买并持有的他人银行卡账户。

2018年8月23日10时许,曹在浙江省平湖市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名自称可以在招商银行办理贷款的人,后应对方要求,通过微信软件向对方发送红包,共计6000元,于2018年8月23日17时许转入被告人叶某宁银行账户。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59009元,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宁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非法所得继续被追回并返还给涉案被害人。

法官提醒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贷诈骗也频频发生,很多人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通过设立虚假网站、手机短信、报纸广告等方式发布“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无息贷款”等贷款信息,广泛追捕受害人。事主与其联系后,谎称可以获得无抵押贷款,以较低的利率申请贷款,取得事主的信任,然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诱骗事主预付利息、存款、保险费等费用,从而达到诈骗目的。犯罪分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无直接接触,作案手段隐蔽,不受地域限制,难以侦破。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贷款没有捷径,要选择正规的国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轻信电话和网贷信息,不要轻信无息低息贷款,不要随意在网上留下个人联系方式,以免被不法分子“盯上”。所有正规单位在放款前都不会提前收取任何费用。牢记这一点,可以避免90%的骗局,不容易给对方转账,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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