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人共同建立了VOS系统,并被判有罪,缓期执行。
被告人连某、王某、通过提供G0IP网关设备、提供他人手机卡、注册阿里云账号等方式,创建VOS系统。在未核实第三方资质和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将其共同建设的出境信息网络平台承包给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第三方,导致33人被骗60余万元。
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经过律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人明知第三方租用其共同经营的出境信息网络平台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但仍为其提供通信技术协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9个月,均缓刑。
单位股东转租线路牟利,搭建VOS交流平台,涉嫌帮信犯罪,最终获轻判缓刑。
码号95是工信部批准的电信资源。被告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其他上游客户的名义向通信服务运营商租用95码语音线路,但仍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VOS管理软件等方式搭建通信平台,非法转租95码语音线路,向他人提供电话群拨和透传服务,并按通话时长收取费用。被告均为被告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或股东,具体负责提供线路对接、销售运营的技术支持,以及线路成本统计、公司资金流转、客户维护、投诉处理等工作。
经相关部门审计,被告公司将95码线转租给下游客户共计240余万元,其中一条转租的95码线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66起,涉案金额628万元。
案发后,经辩护律师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各被告人及公司均愿意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在接到多起诈骗投诉举报后,未能及时有效地承担法律管理责任。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应认定情节严重,对被告公司罚款20万元以上,其余被告人缓刑。(2021)冀0524行初9号,(2021)苏0602初637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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