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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将房子给孩子,父母能不能同居在一起,离婚协议将房产给孩子是否有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婚内男女双方名下都有房子,男方欠了很多债。同时,基于各种情况,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这种情况下房子会被执行吗?

答案是区分房子给孩子是不是恶意逃废债务。没有恶意催债,抗拒执行是不可能的。在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执行房屋。下面我们拿两个案例来简单说明一下。

1.(2019)湖北28人民法院2462号案,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离婚后,女方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法院认定该财产不可执行。

本案中,男女双方于2001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女儿所有。但由于房产的性质,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5月,女儿将女方告上法庭,通过调解确定涉案财产归女儿所有。女方需要协助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拆迁后未及时办理过户)。2018年,法院判决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女方的借款纠纷为,女方需偿还小额贷款公司100万元。2019年1月,房产被政府拆迁,拆迁费近400万元——拆迁手续由女方办理。小贷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女方名下400多万元拆迁款。女儿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400多万元拆迁款属于自己财产,不是女方财产,不能由小额贷款公司执行。

最终,法院认为,从离婚时间和贷款时间来看,女方并没有想通过离婚赠与房产来逃避债务,且有生效文书认定房产属于其女儿所有,因此明确涉案拆迁款属于其女儿财产而非女方财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权执行拆迁款。

二。(2020)民初湘0922第2679号案,夫妻在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女儿所有,但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裁定可以执行该财产。

本案中,2020年4月,湖南一中院判决白某支付蒋25万元。在此之前,白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归女儿所有,女儿年满18周岁时过户。虽然本案发生时女儿已满18周岁,但白与前妻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8月,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白某名下有此房产,于是执行程序。白的女儿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姜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

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是赠与。在整个过程中,白、白的妻子和女儿并没有主动转让其所有权。该赠与行为因未登记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时涉案财物仍归白所有。财产可以执行,恢复终审裁定。这处房产拍卖成功。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的核心因素是判断房产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实际交付给了子女。这里的交付主要是是否办理了转移登记——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登记,那么子女是否通过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些综合因素,考虑当事人是否有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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