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留刚担任公务员)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决定设立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2014年初,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小额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该省法院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已近8年,笔者一直在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将对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归纳如下:
基本情况
202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566件(含旧案17件),结案496件,未结70件。其中,婚姻家庭4件,财产权利13件,合同纠纷423件,侵权纠纷55件,劳动争议1件。其中,67%的案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12%的案件得到裁决,21%的案件被撤销。约有9%的案件在立案后被转化。结案占该院民事结案总数的25%。目前已审结的案件无一申请再审或抗诉。
存在问题
我院实行立案庭立案与法院自主立案相结合,以网上立案平台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方式。以诉讼标的为5万元为标准,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省高院界定的9类案件。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小额诉讼程序中没有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将审查并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并将其记录在记录中。但在实践中,一些案件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得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而失去了申诉的救济渠道;2.程序转换不及时,发现部分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不及时,导致审判程序存在缺陷;3.给被告举证和答辩期限是任意的,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效率,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4.减压通道不够通畅。对于败诉方提出异议的判决结果,采取更加严格的再审审查方式,甚至导致当事人信访,不仅导致当事人不满,也导致法官在适用小程序时顾虑重重,降低了小程序的适用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规范小额诉讼的审理流程,真正做到繁简分离,考虑给被告足够的应诉时间。法院送达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只要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到通知即可。二、一审到底的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当天将所有证据带到法庭,庭审可以灵活安排,争取有条件当庭判决。三是赋予当事人异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且异议成立,及时变更程序,避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自媒体平台宣传小额诉讼的优势,提高当事人主动请求使用诉讼程序的积极性。五是放宽小额诉讼案件再审审查条件。对于有瑕疵的案件,甚至是当事人认为被剥夺诉讼权利的案件,可以启动再审审查程序。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诉讼纠纷可以依法解决。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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